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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13 18:15:11作者:佚名
2022中山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及《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中民救字〔2020〕66号)等有关要求,决定调整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120元/人/月提高到1160元/人/月,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低保标准的40%,即464元/人/月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调整为1161元-1740元/人/月范围内。
(三)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792元/人/月提高为1856元/人/月。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578元/人/月提高到1856元/人/月(含分类救助金和污水处理费增补资金)。
(五)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578元/人/月提高到1856元/人/月。
(六)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2021年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2022度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比率)”计算,“四舍五入”取整至个位数,从1924.4元/人/月提高到1994元/人/月。
二、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分类救助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孤儿、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印发<中山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中民救字〔202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