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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15 12:40:29作者:未知
(原标题:被羁押1264天,黑河首起恶势力案“主犯”获无罪后申请国赔)
网络素材图
6月11日,一度被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的梁明,收到了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黑河中院作出的通知书称:“你(梁明)以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你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决定予以受理。”
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该案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后,梁明等13人全部被判无罪。
受理通知书
此后,涉案13人陆续申请国家赔偿。其中,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案“主犯”梁明于6月8日最后一个向黑河中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于11日收到了受理通知书。从被刑拘到无罪释放,梁明共被羁押1264天。
梁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其共提出九项赔偿申请,总金额逾5000万元。具体如下:
一、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赔偿金1,552,217.28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万元;
二、依法支付冻结存款利息暂计330,922.33元(以1619592.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7日至解除冻结之日,以122103.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4日至解除冻结之日)并返还已扣划的185,592.27元,暂合计516,514.6元;
三、依法支付扣押的路虎牌小型客车及别克牌GL825S多用途乘用车造成损失金额,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四、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解除对黑河市盛世华庭3号商住楼000101室、000102室的查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人为请求人梁明的权属证明并赔偿查封期因无法使用房屋造成的损失60万元;
五、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解除对156个车库的查封、协调有关部门为梁明办理156个车库的所有权人为梁明的权属证明并实际交付房屋,赔偿因原错判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处置车库的损失240万元或按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共计20,006,352元;
六、请求赔偿梁明名下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润龙投资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9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黑河市机场路A1号地中星嘉苑小区工程项目废标造成的损失);
七、请求赔偿律师费等费用共计70万元;
八、因错误判决、错误羁押导致(2017)黑11民初11号、席志丽诉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件赔偿请求人诉讼保全被迫解除而造成的损失30,135,603元,请求恢复诉讼保全原状(可对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中优先执行)或给予赔偿金30,135,603元;
九、请求赔偿因搬迁造成的损失200万元。
此外,梁明还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对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庭审 资料图
梁明的提出上述申请的具体理由包括,日赔偿标准对应的是法定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但其被羁押1264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应当按国家2021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409.34元乘以3计算即1264天×409.34元/天×3=1,552,217.28元。
此外,梁明认为,原错判案件被定性为恶势力团伙犯罪并公开宣判,并被众多媒体广泛报道,这给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对其和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400万元。
梁明还认为,原错判带来的查封、扣押、导致公司停产停业等,对他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害,理应得到赔偿及返还原物。因此,其在申请中提出涉及财产的多项赔偿主张。
梁明的代理律师胡松涛向澎湃新闻表示,律师已向梁明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赔偿范围,但梁明仍坚持提出上述赔偿,“也是一种蒙冤后的情绪表达吧”。
延伸阅读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人再审均判无罪,11人已申请国家赔偿
13名被告人的无罪判决
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日前,梁明的亲属告诉澎湃新闻,该案经再审程序后,梁明等13人均被判无罪。目前,除梁明梁柱兄弟二人因疫情受困外地尚未申请国家赔偿外,其余11人均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梁明是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此后,梁明的多名亲属、下属作为梁明恶势力团伙成员先后到案。该团伙成员被指控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8年11月,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梁明等人不服并上诉,黑河中院二审后将该案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一审、二审,梁明等13人仍不服判,并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指定大庆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庆中院将前述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名被告人获无罪判决。
讨要工程款牵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4年,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鑫公司)开始开发黑河市北国明珠房地产项目,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承包了这一工程的施工。据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在鸿鑫公司和五龙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因五龙公司讨要工程款等事项,“被告人梁明、曲东洋等人恶势力团伙,针对鸿鑫公司实施多起犯罪”。
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
2018年5月7日,梁明、梁成龙、曲东洋、刘百成、车爱勇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8日,辛洪波、王力平被抓;同年6月1日、7月18日,宋超刚、梁淑玲、梁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9日、7月20日,魏欣、张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8月15日,席志丽被抓。
据梁明的一位亲属介绍,梁明的同案犯包括他的6名亲属,梁成龙是梁明的儿子(五龙公司出纳),梁淑玲是梁明的妹妹,席志丽是梁明的弟妹,梁柱是梁明的哥哥,张伟是梁明的妹夫,曲东洋是梁明的外甥。
2018年11月28日,新华社报道称,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7日一审公开宣判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被告梁明等13人被分别处以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上述报道称,2014年,黑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被告人梁明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该项目一期建筑工程施工。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以梁明为首的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并非法拘禁他人,严重扰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梁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申诉后获再审
一审宣判后,梁明等13人不服并上诉。
2019年7月16日,黑河中院作出判决,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年12月6日,爱辉区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梁成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20年9月24日,爱辉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梁明被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执行有限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900万元。第二被告人梁成龙被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魏欣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爱辉区法院重审一审时还认为,公诉机关关于本案为恶势力犯罪的指控不当。
宣判后,爱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为“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而梁明等13名被告也再次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17日,黑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相比重审一审判决,梁明、梁成龙、魏欣的罪名均多了一项虚假诉讼罪,但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梁明仍是十八年,梁成龙仍是九年八个月,魏欣仍为六年。席志丽犯虚假诉讼罪,刑期由五年改为三年六个月。其余9人罪名及刑期未变。
之后,梁明等13名被告人及其亲属分别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于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分别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大庆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1年9月3日,大庆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重审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
13人全部改判无罪
2021年12月28日,龙凤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凤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龙凤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罪名有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不构成犯罪。13名被告人也均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的辩护人亦全部做无罪辩护。
龙凤区法院审理后,针对原公诉机关爱辉区检察院的指控,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结合龙凤区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评判。
其中,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偿还。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龙凤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梁明与鸿鑫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后梁明授意魏欣将债权转让给席志丽,鸿鑫公司方以出借据的形式确认了上述债权。梁明以席志丽的名义起诉鸿鑫公司要求偿还欠款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
此外,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等构成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成龙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2年1月26日,龙凤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席志丽、刘百成、梁柱、曲东洋、辛洪波、王力平、车爱勇、梁淑玲、张伟、宋超刚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鸿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4月19日,梁明告诉澎湃新闻,目前13人中只有他和梁柱因为疫情困在外地,还没申请国家赔偿。梁明说:“当初要钱没要到,结果吃了官司。鸿鑫公司至今还欠我2000多万元,其中有工程款,有农民工工资,我自己也背着很多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