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更新时间:2022-11-01 08:54:35作者:智慧百科

11月1日起,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自2022年11月1日起,一批涉及经济、食药、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

特别是在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利益问题上,国务院作出制度安排: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

日前,国务院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涵盖了违反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的各种形式,主体也由“任何部门和单位”扩展到“任何单位和个人”。

针对个别领域出现的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逃避雇主责任的现象,新《条例》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10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

为更好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今年10月,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新规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提升经营服务质量。

药品召回管理新办法:优化调查评估和召回实施程序

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围绕及时控制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优化调查评估和召回实施程序,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压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从而督促持有人主动将可能的药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或初起阶段,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电子注册证发放: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今年10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发放药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2年11月1日起,发放药品电子注册证,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公告》显示,药品电子注册证发放范围为自11月1日起,由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药品再注册、药品补充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进口药材、化学原料药等证书以及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具有即时送达、短信提醒、证照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通则:对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通则》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规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

今年9月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天津更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

今年9月,《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强调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

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为核心承载区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10月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多件地方性法规,其中《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国际化商务服务、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综合交通枢纽、产城融合等功能定位和保障措施,为推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成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引领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动力源、落实国家战略的核心承载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