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棚改新政:选择房票安置奖励8%,购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更新时间:2022-06-20 16:40:33作者:未知

郑州棚改新政:选择房票安置奖励8%,购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6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即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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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办法》,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过渡费。

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不限定于房票核发机构所在行政区域。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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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表示,此次郑州推出的房票政策,房票的金额包括了安置补偿金额和奖励金额。尤其是房票中8%的奖励金额,若不去购房,那么可能会失效。换而言之,从购房者的购房角度看,此类房票额外奖励的金额,是助力购房者降低购房成本、积极购房的重要体现。购房者会比较珍惜此类奖励措施。其次,使用房票去购房,不局限于动拆迁区域,可以在郑州全市适用范围内认购,客观上使得房票的认购范围增大,也保障了有入学需求的家庭的学位,性价比较高。同时,房票认购的选择面也较广,除了住宅以外,还包括商铺、储藏室和车库等,这使得房票的使用优势较大,购房者若是认购住宅后还剩余一部分资金,那么可以利用此类房票来认购其他物业,这样不会浪费房票的资金,充分使用房票。

《实施办法》指出,

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持有人近亲属范围内。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

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应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

严跃进进一步表示,对于政府来说,若是房票推进工作到位,就可以减少安置房的建设,客观上减少了政府直接建设此类住房的压力。同时此类房票产生的购房需求释放,客观上也保障了购房资金留在住房领域,也是保证财政体系稳定、防范购房资金流向非房地产领域的重要体现,真正带动所在区域和城市的住房消费市场。

房企则会看到持有房票的购房者在近期结合郑州政策积极购房,房票政策其实是一种去库存的政策,一些大户型住房会因为此类房票的政策加快去化,所以房企需要关注房票政策背后的购房需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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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规定,房票安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各辖区房票安置资金到位后,应存入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被征收人持签注后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票核发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为房票核发人)申请资金划拨;房票核发人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资金到账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房票核发人在拨付购房资金时,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当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资金的同时,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房票核发人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额与实际购房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行标注。新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人申请领取货币;未达到上述比例,被征收人在房票到期后申请领取货币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部分不再发放。

今年3月10日,郑州印发了《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郑办〔2022〕9号),明确利用三年时间集中攻坚,全面完成安置房建设和群众回迁安置总体任务。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表示,《实施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拓宽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

本文标签: 房票  购房  商品房  安置房  商品住房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