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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28 00:08:02作者:未知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 日前,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原5%以上的股东陈文佳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9号)。2022年6月22日,陈文佳通过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消防”,002960.SZ)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自青鸟消防于2019年8月9日上市至2022年6月20日,陈文佳所持青鸟消防股份比例由10.20%下降至4.96%,累计变动幅度为5.24%。陈文佳在持有青鸟消防股份比例累计变动幅度达到5%时及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青鸟消防股票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陈文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陈文佳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消防安全系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成立于2001年6月,2019年8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青鸟消防一季报显示,截至2022年3月31日,陈文佳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股6.34%。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2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前述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得计入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原5%以上的股东陈文佳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9号
陈文佳:
2022年6月22日,你通过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公司于2019年8月9日上市至2022年6月20日,你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10.20%下降至4.96%,累计变动幅度为5.24%。你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变动幅度达到5%时及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