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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28 08:40:33作者:佚名
近年来,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学习通为该公司开发的应用平台,下称超星公司)多次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以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原因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知网)提起民事诉讼。6月27日,观察者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仅发布于6月14日的超星公司诉知网的民事一审裁判文书就有8份。
判决书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分别判决知网赔偿原告超星公司15951.8元、15901.8元、15024.3元、15622.8元、14825.3元、15324.3元、15930.8元、15317.8元。8案合计,知网需向超星公司赔偿123898.9元。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提出其与多篇文章的作者签订了《个人作品授权书》,作者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的方式授予原告。根据该《个人作品授权书》,原告对该作者涉案文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专有使用权。现原告登录被告经营安卓手机客户端“手机知网”,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提供上述涉案文章的付费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数字化并进行非法传播,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于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知网辩称,案涉文章为案涉作者已经发表在相关期刊,属于该期刊的具体内容,而该期刊作为汇编作品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著作权,被告已就期刊在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上的收录和信息网络传播取得期刊方授权,被告具有合法授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是将案涉作品刊载的期刊其中版式、内容一并上传至数据库,体现形式是期刊的部分内容,与纸质期刊阅读效果相当。因此,被告实际是对期刊汇编作品的使用。
知网还表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属于期刊,拥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期刊出版许可证,被告作为期刊出版单位网络转载已在其他报刊刊登且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案涉文章,符合期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法律规定,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查明,在原告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期间,被告实施了在涉案网站登载涉案作品并由网络用户付费下载的行为,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被告的该被诉行为属于与原告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被告提供的涉及授权的相关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期间其已在先的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或其他足以使其可与原告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
综上,原告作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被许可人,在其专有使用权期限内,有权排除被告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被告称其被诉行为具有合法授权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表示,被告辩称该公司对涉案文章的使用行为属于期刊转载行为,应当属于期刊转载法定许可和网络转载法定许可,不构成侵害信网权。本院认为,被告将涉案文章收录其数据库并在网上进行浏览及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不属于期刊法定许可制度调整的范围,且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已经废止,故该公司以该两项法定许可抗辩其未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被告对涉案文章的使用方式并非期刊转载使用,故该公司抗辩文章作者及涉案期刊在刊登时未特别声明不得转载,其在传播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另行获得作者授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此外,法院认为,该公司的所谓转载行为是一次性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并没有法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该公司不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被告的涉案行为并非转载行为,且涉案文章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系持续性行为,且已经持续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确立之后,故该公司的前述抗辩意见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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