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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1-01 17:16:31作者:智慧百科
南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通知
——南租赁〔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住保房控〔2022〕2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17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我市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子女享受义务教育、落户、医疗、养老、住房公积金等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子女,可在入学当年按南宁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享有就近入学的权益。
二、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方法》(南府规〔2020〕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
四、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可按《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南金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南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代)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