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刚出狱强奸17岁少女语出惊人:现在的女人与30年前相比不一样

更新时间:2022-12-19 15:40:56作者:智慧百科

男子刚出狱强奸17岁少女语出惊人:现在的女人与30年前相比不一样

荒唐的强奸案!17岁少女遭遇惊魂一幕!刚从监狱放出来的光棍认知扭曲,认为现在的女人怎么和30年都不一样,只要给钱就能带出去开房。

夜晚延安市某110报警中心接到一个电话让所有民警都紧张得精神绷紧,一妙龄女孩子在电话那头像被一男子劫持,发出令人恐慌的呼喊:“我都听你的,你不要打我,我配合你,啊。。。”

很显然女孩子身陷险境,身体也许正被进行侵犯,但女孩子还很机智,在与男子对话中巧妙地说出了一个宾馆名称,随后民警出警火速对周边宾馆进行排查,查到一家宾馆锁定一间房间破门而入,却看到一浑身赤裸的中年男子趴在同样浑身赤的女孩子身上。

中年男子最终被当场刑拘,到案后中年男子说的话让在场的民警难以置信,当问及他为什么这么做的时候,男子说:“现在的女人和我以前认识的女人不一样,都很开放,很随便下流,我都适应不了。”

随后这名在狱中呆了三十年已46岁的老光棍说出了他这荒唐的人生经历,其中的荒唐程度令人匪夷所思。

(案件来源:CCTV12-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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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已经46岁的王某在监狱里呆了30年,2016年4月他重获自由了,这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对于王某来说,却是陷入了新的恐慌,他竟然感觉自己是一个与世界脱轨的人,根本就融不进外界的社会里,外面的的一切对他来说都是陌生的,他无法适应。

回到家后,他发现儿时的玩伴都成家立业有老婆孩子了,根本就不想跟他有太多的接触,走在路上实在躲不开最多就是礼貌性地给他打个招呼,并且看他的眼光都是异样的,这让他非常地尴尬。

他坐在家里的时候,心里都是很着急,很慌的,他觉得在家里就是自己一个人。

他很想重新适应外面的一切,但却无从下手,因为他从16岁未成年因为犯强奸罪,盗窃罪入狱,最后竟然还在服刑其间打死了一名狱友被判无期徒刑,最后获得减刑出狱,可以说他整个本应该接受文化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黄金时间都是在监狱里度过的,他是没有具体在社会上生存的技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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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王某在村民的眼里就是一个坐过牢“道德败坏”的强奸犯,个个都有意疏远他,免得惹一身骚。

王某也想过找一个对象结婚,但刚出狱没有存款没有工作,根本就没有女人愿意嫁给他,更有甚者得知他还是因强奸,盗窃坐过牢,直接就扭头就跑了个没烟没影的。

这让王某在家乡都抬不起头来,实在呆不下去了,于是选择了外出打工,跟随几名年轻人到了延安打工,但是王某并没有一门心思扑在工作上学得一技之长,而是听信那几个年轻人蛊惑“现在这世道没点人脉是成功不了的”,王某还深信不疑,毕竟自己一个朋友都没有,这句话也正好戳中了他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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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跟着这帮年轻人出入一些娱乐场所,逐渐成为娱乐场所的常客。

而在这期间他认识了一会在酒店工作的女服务员刘某,刘某的出现彻底颠覆了他对女人的认知,他也学其他年轻人邀约刘某吃饭,给她送礼物,刘某也没有拒绝而欣然接受,在第二次约会时王某迫不及待地带着刘某去酒店开了房,两人随后发生了性关系,这可是王某第一次接触女人的身体,他疯狂地在刘某身上发泄压抑了二十多年的性欲,就一次尝到女人的滋味就已经欲罢不能,深陷其中.

他简直不敢相信,这次的性经历彻底颠覆了他的三观他认为:“现在的女人太开放了,和我以前认识的都一样,送了一个水杯就能约出来开房了。”

他肤浅地认为,现在的女人都是这么开放的,对待性行为是非常随意的,也就是因为他这种荒唐无知的认识让他再度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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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天夜里,黄某又随着那一帮年轻人来到了酒吧里喝酒,这时他的一个老乡带来了一个刘姓女孩子,小刘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错学出来打工,今年刚17岁读高三。

外表看着很清纯的小刘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混迹酒吧这些场所,她那稚嫩的形象都还没退去,还是一个非常单纯的女孩子。

没想到王某一眼就看中了这个长相漂亮的小刘,他竟然有想与小刘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在整个喝酒的过程中他向小刘套近乎,单纯的小刘根本不知道这个热情的大哥哥安的什么心,两人一来二往的就熟络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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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吧出来之后王某把小刘带到了一个游乐场,在游玩的过程中,小刘把手机给摔坏了,王某谎称可以给小刘买一个苹果手机,小刘信以为真,他哪里知道这只是王某的一个借口而已,王某出来工作之后收入偏低,根本就拿不出几千块钱来买手机,在他的认知里,小刘既然能在酒吧这些地方来玩,肯定也是出来卖的,只要提到钱他准能跟你出来。

果然涉世未深的小刘信以为真,当王某提议一起去吃烧烤的时候,小刘欣然前往,在这期间王某一再承诺会给小刘买一台苹果7手机。

但王某在与小刘交谈的过程中,无意中暴露了自己身上并没有多少钱,小刘意识到王某是在欺骗自己,他根本就没有钱给自己买苹果手机,于是想中途离开。

但是这到嘴的肥肉王某哪里会轻易放过呢?他这时提出要带小刘去宾馆过夜,小刘当然知道他想干嘛了,所以拒绝了。

于是他连哄带骗地把小刘带到了一处小树林边上,眼看四周人烟稀少顿时兽性大发,恐吓小刘自己杀过人坐过牢的,就要把小刘往小树林里带,想就地与小刘发生性关系。

小刘当时因害怕受到王某的伤害,加上没有什么社会经验,因此不敢现场呼救,还好小刘还算机灵,她偷偷拨打了110电话,一直保持畅通却不敢说话,他假装对王某说,这小树林太多人了,在这里做太丢人了,不如找一宾馆住下来,王某一听,当然求之不得了,他当时明明看到小刘在拨弄电话却没有一点警惕性,可以见得他在监狱里蹲了三十年,根本就不知道外面的世界“人心险恶”,天真得很。

他荒唐地认为:果然猜得没错,这小女孩也是出来卖的。

他竟然没意识到小刘在拨打求救电话,或者发求救信息,却真以为小刘同意跟他开房。

于是小刘在王某的控制下不得不跟着去了一家宾馆,110电话却一路偷偷保持畅通,但她不敢说话。

直到王某带她到了一家宾馆,开好了房间,她借与王某交流的过程中故意说出了宾馆的名称,警方及时获取了相关信息,马上出警对附近的宾馆进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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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时候情况已经很危急了,王某带着小刘一进客房,就已按耐不住了,他把小刘按倒在床上就扒拉她身上的衣服,小刘拼命抵抗着在拖延时间,在双方拉扯过程中手机掉到床底下了,但依然保持着畅通,110报警中心的话务员清晰得听到小刘的惊呼喊叫,警方意识到小刘的处境非常危急,再慢一点小刘就遭遇不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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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一秒一秒地过去了,小刘已没了力气反抗,身上的衣服内衣内裤已被王某全脱了下来,王某已结结实实地压在了她的身上,也就在王某正要进入她的体内,就在她绝望的最好一刻,客房的门开了,一下子冲进了几个民警,一把就把正趴在小刘身上光溜溜的王某给直接掀翻在地上给拷了起来。

这时小刘才大哭了起来躲在被子里发抖,民警把衣服给她穿上,安抚着她的情绪,最终小刘也因为自己的机智脱离了险境,要知道她连男朋友都还没有谈过,这真的太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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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王某因涉嫌强奸被提起了公诉,被处于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但当民警问及他为什么要这么干的时候,他说的话让所有人都觉得实在荒唐:“现在的女人和我三十年前认识的女人不一样,现在的女人只要给了钱就能和你出来开房,她要是正常人家的女孩子怎么会和那么多男人一起出来喝酒?她就是出来卖的,她就是看我没钱,买不了手机给她,才说我强奸她的。”

一个四十多岁的人的认识怎么会低到如此程度,真的是坐牢坐傻了,到现在还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把所有问题都往女人身上推。

同时他到案后一直强调,自己根本就不是强奸,因为小刘是自愿提出去开房的,整个过程也没有呼救,同时自己也没有与小刘成功 发生性关系,同时他还强调自己是喝醉了,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因此说他强奸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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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先从法律层面来评价王某的行为,从一开始王某就辩称自己并非强奸,与小刘到宾馆开房到要发生性关系,均是小刘自愿的,整个过程他没有使用暴力手段,都是小刘自愿跟着他到宾馆的,最终说他强奸,是因为自己没有给她买手机,那么为何王某的辩解不成立呢?

强奸罪的定义:

《刑法》中规定,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促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下,违背妇女的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从构成强奸罪的要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人在潜意识里都会认为当妇女被强奸,其一定是处于行为人“暴力手段”的压制下,被迫强行发生性关系,比如对其身体的殴打,殴打致妇女失去反抗的能力后实施性交行为,很显然这是一种很片面的看法。

为了更好的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不被侵犯,《刑法》这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延伸到更为难以发现的“灰色地带”把表像上升到意识形态层面上来,特别强调一个关键点:只要在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之前,未征得妇女的同意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均可能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妇女处于以下三种状态:“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

例如:行为人虽然没有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但是采用了“威胁,恐吓,要挟”等手段促使妇女处于因为担忧害怕而“不敢反抗”,不得不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行为人趁妇女处于醉酒,晕迷等状态而“不能反抗”,与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或者行为人采用迷信,蒙骗等手段,导致妇女产生错误的认知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下与行为人发生了性关系。

只要行为人满足以上的条件,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均构成强奸罪。

本案事实:本案中,王某借口给女孩小刘购买苹果手机,把小刘哄骗出来,想与之发生性关系,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为了达到目的,在被识破后把小刘带到了小树林里,声称自己杀过人以此达到恐吓小刘导致其不敢反抗呼救的目的,进而实行性侵,小刘因为害怕而不得不假装同意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

很显然,小刘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自保,其主观上并没有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在王某的恐吓之下,其因为力量的悬殊而不得不假意同意,寻找机会脱身,这时小刘是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被迫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幸好民警及时赶到,把她救了下来。

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因此最终被以强奸罪论处是没有问题的。

同时在本案中,王某说自己喝醉了,意识不清,因此与小刘发生性关系并不是他的真实意图,这种说法在法理上也是行不通的,在法律上也有特别的强调,清醒状态下犯罪与醉酒状态下犯罪,同样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的,原因很简单的,因为喝不喝酒,你是可控的!

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犯强奸罪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那么王某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依据既遂犯的量刑标准酌轻处罚。

但是王者同时存在量刑从重的情节,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某刑满释放才一年,再度犯案,因此属于累次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并且小刘尚未满18周岁,对于被侵犯受害者是未成年,应当视情节轻重而定,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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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中我们能看得出来王某的整个青春期所需要学到的社会经验,为人处世,价值观的建设,都是一片空白的,可以说外面的世界对他来说都是陌生的,成年人那一部份应该学到的,应该懂的,他都缺失了,可以说是没有人刻意地去教他的,所以我们现在这个在外面现存的整个世界对他来说是充满着陌生与恐惧的。

从那个女孩子一直都跟警方保持着联系,他都一从所知,毫不察觉的细节来看,这个世界对他的挑战性实在是太大了,他完他就不知道防范,他根本就不了解还有“110”报警电话这么回事,他根本无法判断。

这就是很多坐牢多年后再度重返社会的人所面临的一种现像,也说明了犯罪后一个人所失去的东西到底有多少,足足可以毁掉了你的人生。

但回过头来,我们也不得不说一下这个女孩子,无论是与人交往,还是自处,都应当自重,当你向他人张嘴要东西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么贵重的东西你应拿什么来换?

人与人的交往,都是有来有往的,天下本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向别人伸手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

所以,自爱,自重,很重要。

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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