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产假顺延规定

更新时间:2022-04-03 21:03:38作者:未知

合肥产假顺延规定

  合肥产假顺延规定

  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下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本文标签: 产假  职工  医疗费用  规定  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