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指南

更新时间:2022-04-16 08:01:09作者:佚名

闵行区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指南

  闵行区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4号)等文件精神,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采取先申报备案、后组织培训、再申请补贴的方式实施。现整理如下工作指引供参考。

  一、申报单位及人员要求

  (一)税收征管关系在闵行区,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行业协会除外);

  (二)申报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或在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机构仅可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在岗从业人员申报培训需求,劳务派遣人员由其实际用工单位申报培训需求。

  二、培训内容及时长要求

  (一)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可参考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普适性的项目不可列入,申报的培训课程内容需与培训项目保持一致。

  (二)培训时长。每个项目培训课程时长不少于24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培训课程总时长不低于1080分钟,且不包括答疑、测试时间)。

  三、培训平台要求

  单位既可依托自主开发的线上培训平台,也可委托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均需符合《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395号)要求。线上培训全过程应记录到平台数据系统,实现培训过程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辅导、有评价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培训学员必须实名制签到注册。

  (一)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集公布的线上培训平台,可直接备案认可(附件1)。

  (二)自主开发平台:提交平台开发项目材料及线上培训平台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承诺。利用总公司或母公司平台开展培训的,需另外提交与上级单位的所属关系证明,以及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第三方培训平台:提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信息类检验检测认定机构提供的关于线上培训平台符合相关文件的检测结果报告及信息类检验检测认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以及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线上培训补贴标准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培训项目600元,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3次(3个项目)培训补贴,同一职工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一个项目完成后开展下一个项目。

  (二)近两年缴纳过地方教育附加的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未缴纳过地方教育附加的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为30万元。

  五、培训申请流程

  2022年度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培训采取先申报备案、后组织培训、再申请补贴的方式实施。

  (一)项目申报备案

  申报备案及提交材料:单位应当在培训实施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地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相关部门提出培训需求(附件2),并通过人社自助经办系统(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惠企点单办”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附件3、4、5、6);

  (二)项目审核

  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实施备案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齐全、不完备,或需进一步确认完善并填报相关内容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修改要求,单位可对填报内容进行补充调整,重新提出培训需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核通过,并告知不予通过的具体原因。

  (三)培训实施

  1、组织培训:对备案认定通过的项目,单位应在自备案认定通过起的3个月内根据备案通过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逾期未实施的,视作放弃本项目培训。如仍有培训需求的,需重新申报。

  2、学员信息导入:培训结束后,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参与培训的学员信息按实际培训项目导入人社自助经办系统(单位导入的学员信息务必保证正确完整,导入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

  (四)补贴申请

  企业在按照备案认定的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补贴经费申请(附件7、8、9,如需其他材料另行告知)。

  (五)经费审核与核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单位对提交的培训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核拨到单位提供的本单位银行账户。

  六、培训监督及违规处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所有申报疫情期企业职工线上培训的单位开展监督管理,并将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纪检等部门,选择多种方式对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随机予以督导或审计。

  对查实存在与备案认定培训方案不相一致或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形,减拨或不予核拨补贴经费,对已拨补贴经费予以追回、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审查等手段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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