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生育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22-05-07 07:02:36作者:佚名

中山生育保险待遇

  中山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2、如何按比例支付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属异地就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它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4、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从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5、假期天数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1) 顺产的,计98天;

  (2)难产的,增加30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75天。

  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

  (1)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

  (2)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

  (3)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7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7天;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

  (5)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