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更新时间:2022-05-08 10:34:14作者:佚名

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法律依据】

  《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 >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裁量标准】

  <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尚未取得利益或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享受的相应权益、便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从事违法活动、取得非法利益或造成其他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享受的相应权益、便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法律依据】

  《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尚未取得利益或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享受的相应权益、便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从事违法活动的;

  2、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非法获利1000元以下或造成其他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享受的相应权益、便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享受的相应权益、便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