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22 02:03:00作者:未知

大连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条件

  大连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条件

  申报条件

  1.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①新招用②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③企业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开展以工代训的所有行业的大中小微企业;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开展以工代训的所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

  3.上述企业是指在我市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其中,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进行确定。

  特别说明

  1.同一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与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补贴或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可以兼得,但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与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能兼得。

  2.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以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到被企业招用的时间不能超过2年。

  3.本文所称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及其以上毕业生,没有户籍及就读高校行政所属地区限制。

  4.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新招用”、“吸纳”是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2号)文件出台后企业新招用或吸纳的职工。即2020年6月27日(含)以后“新招用”或“吸纳”。

  5.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依据辽政发〔2020〕9号)。

  6.劳务派遣用工,以工代训补贴由用工单位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用工单位申请,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8月份已申请的,不再变更。

  7.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招用短期全日制用工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的,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8.企业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按照《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8号)规定,在企业经营地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困难企业组织以工代训,既可在企业注册地申请,也可在经营地申请。企业在经营地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含企业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和困难企业组织以工代训),且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的企业,企业除需提供政策文件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①企业承诺(一是承诺企业实际经营地与申请地一致,二是企业承诺不在经营地和注册地重复申请资金),并加盖公章。②企业在经营地租房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企业经营地在本地区有效证明。

本文标签: 企业  招用  困难  劳动者  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