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更新时间:2022-05-16 12:49:32作者:佚名

甘肃省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1.扩大补贴对象覆盖范围。按照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困难程度逐步完善补贴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延伸;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含有上述残疾情况的多重残疾人)延伸。

  2.完善补贴政策衔接内容。对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期间,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其退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及退休的,享受财政工资待遇的残疾人,经工作单位出具未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证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高龄、伤残抚恤、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纳入特困供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3.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实行分档补贴和动态调整,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省民政厅商省残联、省财政厅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省级指导标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指导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合理提高补贴标准,确保有效发挥补贴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补贴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4.优化补贴申请方式。在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自愿申请和代办申请的基础上,持续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便民利民专项行动,县级民政部门每月通过数据筛查比对,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街道)及时核实情况并征求本人意见,对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协助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主动联系和上门走访,明确表示不愿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采取本人或监护人填写《自愿放弃书》方式进行签字确认,对因本人死亡、失踪、失联等特殊原因无法纳入补贴范围的,进行备案登记,但先前表示不愿享受的人员或失联、失踪人员后续再次提出申请的,应予及时受理,并在《自愿放弃书》或备案登记表上备注。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且监护职责在机构的残疾人,由机构统一向驻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规定和申请办理程序。

  5.简化补贴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无需撰写申请书,只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供“一卡通”或银行卡即可完成申请。申请人是否持有残疾人证、享受低保、纳入低保边缘户、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由经办人员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甘肃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核查后,按核查结果将有关信息记录在甘肃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6.优化补贴审核流程。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省民政厅将联合省残联通过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统一组织探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提升数据筛查比对能力、加强政策学习培训、畅通部门协同配合,为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工作打好基础。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信息,并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级残联要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季度至少定期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7.强化补贴动态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原则,乡镇(街道)要每月根据情况及时对补贴对象做出新增、变更发放标准和退出等调整工作,并每月向县级残联组织、民政部门上报现有补贴对象花名册及发放计划表,同时提交当月补贴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包括新增人员、调整类别人员、停发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备案。对经筛查比对主动发现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并自当月起计发补贴,或做备案登记。对于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纳入特困供养、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从上述情形发生次月起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退出低保范围的,从退出低保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农村残疾人低保调整类别的,按当地补贴标准,从低保调整次月起相应调整其生活补贴标准。因残疾人类别或登记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新证换发完成后,从发证当月起相应调整其护理补贴标准。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8.落实补贴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和办理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事项,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办事须知,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事项要及时将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附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要及时承接外地推送的申请事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并及时反馈受理地。

  9.加强补贴定期复核。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定期复核机制。乡镇(街道)每季度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等情况进行复核,及时做出补贴停发建议。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每季度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走访等方式开展补贴对象全面复核。市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每季度抽取县(市、区)开展补贴对象全面复核。省民政厅会同省残联适时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推动抓好整改落实。

  10.规范补贴发放方式。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对自主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从申请人提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对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便民利民措施主动协助纳入补贴范围的,从纳入补贴范围当月起计发补贴。补贴资金通过金融代办机构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服务机构中补贴对象的补贴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协调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至机构,由机构统筹用于补贴对象的生活和护理支出。每年春节期间,经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决定,可提前一次性发放1-3月份补贴资金,但要注意做好2-3月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及时发放新增人员补贴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

  11.加强数据共享和系统应用。县级残联组织要每月提供最新持证残疾人数据,以及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数据。县级民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信息数据共享工作,每月提取低保、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以供数据筛查比对及动态管理工作使用,同时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其他所需数据。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系统补贴对象数据与实际数据保持一致,确保每次补贴发放记录及时准确录入系统,对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偏差过大、发放记录超过2个月未及时录入系统的,将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

  12.完善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人类别或登记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并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以免影响补贴申领和发放。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证登记的类别和登记对象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备案审查、发放监管、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补贴相关备案审查和监督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在本地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上播发和刊登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题宣传报道,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展板、村(社区)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残联组织、乡镇(街道)要制作政策明白卡,向新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新纳入低保或认定为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开展精准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各级民政部门、残联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并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三)提高保障能力。各地要统筹考虑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各地可统筹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财力加强经费保障,向财政困难地区适度倾斜,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制度,提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做好补贴信息公示公开,每月对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发放标准等政策规定及新增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补贴对象备案审查、补贴发放监管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对由于共享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问题导致筛查比对结果有误,从而未能及时准确识别补贴对象的;由于补贴对象家庭隐瞒补贴对象服刑、死亡等信息导致补贴未能及时停发的;由于申请人提供了错误的银行卡、一卡通信息或由于金融机构工作失误造成补贴资金未能及时准确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的,经自行发现或在督查检查中指出后,及时整改到位的,可免于追责。对免于追责的情形,应由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收集佐证材料进行留存,必要时可由所在单位向督查检查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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