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乡低保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22-05-21 08:39:57作者:佚名

洛阳城乡低保申请指南

  洛阳城乡低保申请指南

  一、资格条件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一)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进行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成员前6个月实际收入总和÷家庭人口÷6个月。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年进行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全年家庭成员收入总和÷家庭人口。

  (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股票、储蓄性保险、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轻便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

  家庭财产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拥有情况确认。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核查当日的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三)家庭消费支出。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核查其经济状况时,主要核查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指标,同时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

  三、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4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40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00元。月人均补助一类350元、二类200元、三类170元。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级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受理。乡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受理职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调查。乡级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

  (四)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级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五)审核。乡级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六)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收到乡级政府申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决定3日内,通过乡级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拟批准低保的,要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内容通过乡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五、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基本材料包括: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书,以及收入、刚性支出、直系亲属关系及身份证明等材料。有下列情况的需提交补充材料:1.残疾人提供残联颁发的第二代残疾证;2.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近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病例及医药费支出等材料。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提供人社部门求职登记材料;3.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材料;4.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5.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的《申请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并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材料;7.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以上各项由单位出具的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六、办理时限

  见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七、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最低生活条件认定及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洛民〔2018〕12号)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低保对象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积极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其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咨询电话

  洛阳市民政局:0379-63910713

  偃师市民政局:0379-67721806

  孟津县民政局:0379-67920181

  新安县民政局:0379-67288963

  宜阳县民政局:0379-68882705/68820568

  洛宁县民政局:0379-66239321

  伊川县民政局:0379-69360317/69360096

  嵩 县民政局:0379-65202608

  栾川县民政局:0379-66822462

  汝阳县民政局:0379-68219507

  涧西区民政局:0379-64823070

  西工区民政局:0379-63892741

  老城区民政局:0379-62518619

  瀍河区民政局:0379-63988311

  洛龙区民政局:0379-65285601

  吉利区民政局:0379-66919932

  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0379-64321836

  龙门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0379-65982653

  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379-6966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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