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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5-23 10:31:22作者:未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巩固全国文明城创建成果,提升城市交通形象,为“建强副中心、打造增长极”创造更加文明、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洛阳市范围内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虚假宣传。违反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于2024年9月30日前自行解体淘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尚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立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2024年10月1日起,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严禁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严禁单位和个人对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加装雨棚等改变车辆外形、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邮政寄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行业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车辆外观标识和编号,过渡期内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规车辆。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经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限于特定区域内使用。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使用、乘坐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被误导购买、使用违规车辆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25日
温馨提示:即日起至11月29日24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大家可通过洛阳交警法制科邮箱[email protected]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