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洛阳机动车尾号限行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2-05-23 19:54:15作者:未知

2022年洛阳机动车尾号限行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2019年12月,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 (洛公〔2019〕155号),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拟在2022年延续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和货车管控措施,在前期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机动车减排和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制定了2022年《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拟于近日公布实施。现将通告内容进行公示,并再次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

  2021年12月25日至29日

  ●意见邮箱:

  [email protected]

  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城市区实施以下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

  (一)限行范围:丝路大道(不含)以东、三川大道(不含)以西、邙岭大道(原310国道,不含)以南、南山大道(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含快速路)、桥梁。

  (二)限行时间:每天8:00至19:00(牡丹文化节期间限行规定,另行通告)。

  (三)限行车辆:所有机动车(含临时号牌,不含悬挂新能源号牌)。

  (四)限行措施:

  1、每周一至周五,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尾号限行。周一限车牌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周二限车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周三限车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周四限车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周五限车牌尾号为5和0的机动车。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及调整为休息日的工作日不限行。

  2、针对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预案,按临时发布应对措施执行。

  (五)其他规定:

  1、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①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无线电监测、押运、保险勘验、事故快速理赔、道路清障、保洁降尘的公有专用车辆。

  ②有统一外观标识的公交车、客运出租汽车、网约车、校车(不含租赁车辆);两轮摩托车和12座(含)以上客车。

  ③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以及殡仪馆的殡葬车辆等有明显标识的公有专用车辆和办理有入市通行证的货车。

  2、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可在两个工作日前通过“洛阳警民通”微信公众号或到“市民之家”4楼公安交警窗口进行审核备案(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联系电话65987060,报备时间:工作日每天9:00至17:00),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婚丧嫁娶当天按备案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遮挡号牌);乘坐危急病人等不可预见性抢救伤员用车,当天拨打“122”报备说明情况,对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经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二、城市区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禁止通行规定

  城市区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禁止行人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所有货车(皮卡车除外)、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执行任务的警用摩托车除外)、低速三(四)轮车以及农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

  三、货车限行规定

  (一)限行范围:

  1、主城区:丝路大道(含)以东、二广高速(不含)以西、新310国道(不含)以南、208国道(原洛栾快速路)与S238省道交叉口(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

  2、伊滨区:伊滨路(不含)以东、掘丁路(不含)以西、开元大道(不含)以南、南山大道(不含)以北区域。

  (二)限行时间:2022年1月1日0时起开始。

  (三)限行车辆类型:本通告所指的货车为所有货车(皮卡车除外)、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

  (四)限行措施:

  1、限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总质量49吨(不含)以上货车驶入;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驶入;禁止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柴油货车驶入;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及不符合规定车辆驶入;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2、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或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期间,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3、限行区域内,悬挂新能源号牌物流配送货运车辆除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7:30至19:30)外,其他时段通行不受限制。

  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以及拉运建筑砂石、物料等货运车辆。

  4、限行区域内,除渣土、商砼运输等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以外的其他货车,每天22:00至次日6:00通行不受限制;同时需遵守限行区域内禁止货车通行路段的交通标志指示。

  5、确需在限行区域、限行时段通行的,达到排放标准货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通行证实行网上办理,用户关注“洛阳交警”微信公众号,登录服务大厅-货车通行证-申请办理。

  6、所有货车严禁在城市区高架路、快速路主路及互通立交(无地面替代辅路的除外)通行,一律经由地面交通或快速路辅路行驶。

  7、为避免噪音污染,限行范围内禁止所有机动车鸣笛。

  (五)绕行路线

  所有过境货车和不符合入市条件的车辆一律经连霍高速、二广高速、宁洛高速或新310国道、S317省道(原207国道)道路通行;绕行道路因工程建设封闭断行的,货车应按照指示标志,沿临时保通路线或指定线路行驶。

  四、法律责任

  违反此通告的,由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处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洛公〔2019〕155号)和2021年4月1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区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补充通告》(洛公通〔2021〕15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2年。

  特此通告。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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