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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5-25 08:04:09作者:未知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秩序管理,从严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有效整治乱停车现象,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实现停车守法、有序、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之相关规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全面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予以依法处罚。
二、严格实行“十必拖”整治措施,对有以下违法停车情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或损坏公共财产的,一律对车辆予以拖移,并依法处罚:
1.在人行横道(斑马线)、网格线上违法停车的;
2.在桥梁上违法停车的;
3.在严管示范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连接街巷)违法停车的;
4.公交汽车站点以及距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违法停车的;
5.交叉路口以及距路口50米以内的路段违法停车的;
6.占用消防通道违法停车的;
7.占用盲道违法停车的;
8.占用广场、绿化带等公共设施违法停车的;
9.无牌车辆或有多次违法未处理车辆违法停车的;
10.其他违法停车严重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车辆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因违法停放被拖移的,请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到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区中队(乐成街道汇丰路28号)接受处理,车辆在人行道、广场、绿化带等地因违法停放被拖移的,请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人行道违停处理大厅(乐成街道晨沐广场步行街32号)接受处理。
三、从严整治“僵尸车”。对占用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等社会公共资源长期停放,无人使用,并通过各种渠道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或经通知逾期仍然停放的,分别按管辖职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收费停车泊位主管部门进行拖移,并依法处置。
四、从严整治违规占用停车泊位等行为。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规范机动车顺向停放。对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夜间停车管理,在重点主次干道、商业大街和医院、学校、农贸市场、交通场站、商贸综合体等周边区域道路开展夜间常态严管,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予以抄告、监控抓拍或拖移,并依法处罚。
七、对严重违法停车、违规占用停车泊位等行为予以媒体曝光。
八、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所有车辆违法的除依法处罚外,予以抄送市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并对当事人作相应处理。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联合属地街道、社区,深入挖掘道路停车资源,科学设置停车泊位,完善标志标线,增加夜间允许临时停车路段,努力缓解停车压力。
十、本通告即日起实行,全市区域各乡镇(街道)属地可参照执行。请广大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有序、规范停车,共同为我市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乐清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