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关于调整商品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

更新时间:2022-05-30 14:18:43作者:佚名

西安关于调整商品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

  西安关于调整商品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合理住房需求

  (一)从市外迁入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须在购房前落户满1年。(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须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促进二手住房流通

  (三)住房限购区域内,已购买或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3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上市交易;已购买或新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的,可上市交易。

  三、强化住房金融支持

  (四)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优化房地产金融服务,适当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定价水平,具体由陕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确定。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144㎡及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非普通住房(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144㎡及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购买非普通住房(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65万元,双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5万元。

  四、优化各类人群购房政策

  (七)在陕院士或其所在单位购房用于保障在陕院士居住,以及经市委人才办确认的A、B、C类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予以优先保障,具体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八)本市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购买住房的,参照现役军人购房政策对待。

  (九)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商品住房、28周岁及以上的未婚人士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刚需家庭”对待。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2年5月28日

本文标签: 住房  首付  比例  不低于  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