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2 04:00:21作者:佚名
厦门工伤赔偿标准2021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的核定标准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点击查看:)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点击查看:)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日5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申请转外就医的,可根据伤情需要,在以下交通工具中选择转外就医出行的交通方式: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为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日;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食宿费,与转外就医地市内交通费合并计算,定额支付,标准为每日350元。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劳鉴委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经确认后,在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辅助器具目录和限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点击查看:)
①首次进行辅助器具配置的;
②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维修、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
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规定使用年限内需要维修,或在规定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更换的,经经办机构核定后,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数据,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我市已公布的最后一次有关数据计算,新的有关数据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待遇。男性工伤职工和女性工伤职工分别按男性平均预期寿命和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计算。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本市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厦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
(九)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发工资包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数据,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我市已公布的最后一次有关数据计算,新的有关数据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待遇。男性工伤职工和女性工伤职工分别按男性平均预期寿命和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计算。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以支付护理费方式代替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由就诊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后的60%。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增员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未参加工伤保险处理。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温馨提示: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在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亡待遇的,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