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3-22 04:33:01作者:未知

沈阳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哪些?

  一、就业技能培训

  (一)适用范围

  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二)补贴类型及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三)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1.培训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培训意愿在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选择参加相应专业(工种)培训。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生证》(毕业后持《毕业证》);

  (3)残疾人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残疾证》;

  (4)非我市户籍学员增加《居住证》。

  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学员履行培训政策和培训须知告知程序,指导学员报名培训。

  2.开班申请

  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学员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向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区、县(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开班。未经核准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开班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开班报告单(附件1-1);

  (2)培训学员注册名单(一式二份)(附件1-2);

  (3)教学进度计划表(附件1-3);

  (4)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3.日常监管

  区、县(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监管,通过开展培训督导检查及加强学员考勤管理等方式,及时了解培训实施情况。重点核查培训实名制出勤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等,每班次不少于2次督导检查。现场督导时,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填写督导记录单(附件1-4),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对学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管理。

  4.鉴定考核

  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5.补贴申领

  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培训机构申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培训开班报告单;

  (2)培训学员注册名单;

  (3)考勤记录;

  (4)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5)《就业技能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5)、《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1-6);

  (6)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补贴拨付

  区、县(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市)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四)监督与管理

  1.充实监管力量。各级管理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及时充实一线培训管理人员队伍。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培训规模和培训机构数量,配备专职培训监管人员2-3名以上。

  2.明确监管体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均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由所在区、县(市)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委托和管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委托期限为2年,具体操作办法按《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3.实行动态管理。区、县(市)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指导、质量监管、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4.强化社会监督。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场所设置“监督举报公示”标牌,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确保隐私前提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在部门官网上对各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部分身份证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培训内容、取得培训成果等)。

  5.严格档案管理。按照“谁经办,谁保管”的原则,由属地区、县(市)管理部门、培训机构留存相关材料,作为技能培训补贴情况的原始材料,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责成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随时备查。档案材料制作标准和要求参照《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一)适用范围和标准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列支。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自2019年7月3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指与依法设立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依法使用的劳动派遣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个人培训补贴。

  (二)组织实施

  1.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其中: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7年5月15日发布文件之日至本文发布之日内是在职状态而申请时不是在职状态的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盛京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2-1);

  (5)统筹地区外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审核。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职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审核证书查询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辽宁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ln.osta.org.cn)、沈阳市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sy.osta.org.cn/)。

  3.公示。复核通过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补贴人员名单、拟补贴金额、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拨付意见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市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到申领人账户。

  三、企业出资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一)适用范围及标准

  企业出资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标准直补企业,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列支。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指与依法设立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依法使用的劳动派遣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组织实施

  1.申报备案

  拟出资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开班。未经核准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中、省直及市属企业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其他企业报送所辖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沈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申报书(附件3-1);

  (2)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工种、时间、成本、考核方式等)和培训大纲;

  (3)企业与有资质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仅企业出资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须提供本协议);

  (4)培训人员花名册;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补贴申领

  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申领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完成培训任务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培训费用明细。如依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应出具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4)参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5)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花名册。

  3.补贴拨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企业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一)适用范围

  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不超过1年,高级工不超过2年。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二)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之一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执行。

  (三)组织实施

  1.申报备案

  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班。未经核准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中、省直及市属企业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其他企业报送所辖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4-1)

  (2)培训计划;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附件4-2);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附件4-3);

  (5)学徒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日常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不定期通过视频系统监控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培训实施情况。

  3.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后,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培训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鉴定程序、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

  4.补贴申领

  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申领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

  (2)完成培训任务学院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3)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4)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等。

  5.补贴拨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企业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

  五、困难企业转岗转业培训

  (一)适用范围

  困难企业可申请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困难企业认定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沈阳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53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困难企业转岗转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组织实施

  1.申报备案

  拟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的困难企业,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培训,经审核后方可开班。未经核准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中、省直及市属困难企业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其他困难企业报送所辖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沈阳市困难企业转岗转业培训申报书(附件5-1)

  (2)困难企业认定材料;

  (3)培训计划;

  (4)企业与有资质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仅企业

  出资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须提供本协议)(附件5-2);

  (5)学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补贴申领

  困难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

  (2)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培训费用明细。如依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应出具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3.补贴拨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困难企业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六、以工代训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以工代训,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以工代训。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以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的,从失业保险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各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以下上限。

  1.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每月补贴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其补贴期限是:

  (1)补贴期限上限。补贴期限自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工资按月发放的以首次计酬之日起计算,按日发放的以首次发放工资之日起计算),按照以工代训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生产经营主体与贫困劳动力签订收购或委托代种代养等协议并组织其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补贴标准上限。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以工代训补贴期限内,向贫困劳动力发放的劳动报酬总额未达到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达到或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在收购或委托代种代养等协议期限内组织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的,贫困劳动力协议期内实际年收入未达到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实际年收入总额;实际年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三)组织实施

  1.申报备案

  开展以工代训前,生产经营主体或参保企业将以工代训计划(包括培训工种、时间、内容、成本、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等)(附件6-1)、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可根据招用情况动态提交)(附件6-2)等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开展培训

  生产经营主体或参保企业与招用的以工代训人员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后,安排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开展以工代训,帮助其掌握必要的生产技能及安全知识。同时要将以工代训人员出勤情况、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在内部予以公示。

  3. 补贴申领

  (1)申领时间

  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每月申领一次。生产经营主体或参保企业可根据以工代训到期情况合并集中申领。

  (2)所需材料

  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以工代训人员个人银行卡以工代训期间流水账单,签订劳动合同或收购等协议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不具备设立财务机构能力的生产经营主体或参保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施财务核算代理,并以第三方提供的财务材料等作为审核要件。

  4.补贴拨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不具备开立基本账户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授权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劳动预备制培训

  (一)适用范围

  预备制培训的对象是我市户籍的未能继续升学且有培训意愿及就业要求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往届未满18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

  (二)培训补贴核拨及标准

  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1. 培训期限

  预备制培训期限确定为10个月。各专业每天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学时,每月不少于120学时。

  2. 补贴标准

  预备制培训按照每人每学时5元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助。对于参加预备制培训未满18周岁的学员,培训合格并取得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于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年满18周岁的学员,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予以补贴;6个月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符合享受预备制培训政策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预备制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且当年不能同时申请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组织实施

  1.申报备案

  符合承担任务条件的院校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符合条件拟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学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初(高)中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及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报名地点报名,并填写《沈阳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7-1)一式三份。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须提交《沈阳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登记表》和《沈阳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7-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2.组织培训

  对于审核备案通过的人员,按照每个班次不少于30人、不多于50人的原则,组织培训编班。劳动预备制培训方式为全日制,须按专业或职业(工种)单独编班,不得与学制教育的技校学生混合编班,不得以第二专业、选修课或周末班的形式开展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须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订单合同或定向协议、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开班申请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核准不得开班。

  3. 补贴申领

  承担预备制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可在培训结束后代参加培训学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培训学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协议书(附件7-3);

  (5)沈阳市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4)。

  (6)参加培训的农村户籍和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条件的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需提供:申请人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沈阳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补助申领花名册》(附件7-5)。

  4.补贴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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