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6-16 17:18:32作者:未知

长沙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五区城市人居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征收办: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长人环发(2020)11号),结合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夫妻双方有一方是符合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户籍条件的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并享受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二、按规定使用《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住房时,须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款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且该未成年子女在年满18周岁后再取得其他住房的;

  2.其他住房是通过继承取得,且不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房。

  三、按规定使用《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购买的住房,如因继承、离异、法院裁决等原因导致产权人变动的,在办理不动产权变动登记业务时,须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款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原有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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