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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20 12:36:43作者:佚名
新城区教育局关于2022年小学入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基(2022)13号)、《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教办字(2022)3号)等文件精神,在坚持规范办学、坚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下,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小学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招生工作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由区教育局具体负责。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辖区内适龄儿童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原则。(五)坚持划片招生、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
二、入学办法
(一)信息采集
适龄儿童的网上信息采集和注册是我区小学入学的首要条件,凡不参加小学入学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视为在新城区没有入学需求。网上进行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要按照操作要求真实、准确地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
(二)招生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2016年9月1日以前出生,不含9月1日)、有学习能力,且法定监护人在新城区合法稳定居住、市四区就业,能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资料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及条件
根据“呼和浩特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平台”采集的适龄儿童信息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划定入学片区,依据招生顺序位,安排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学,再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在辖区内统筹安排未被接收的适龄儿童入学。
1.具有市四区户籍的适龄儿童需具备以下条件:
(1)适龄儿童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主为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一致(房产为住宅且房产所有人为法定监护人)--简称“两个一致”。文件中所表述的房产须为单独所有,不包含共同所有,且要求实际居住。
(2)对出生随其法定监护人一方一同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户口无新城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双方无房产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符合“两个一致”要求),视为符合“两个一致”。
(3)居住公房未参加房改和自建住房未能办理房产证且在市四区无其他住房(户籍地址与房产所在地一致,以不动产中心登记信息为准)的适龄儿童,经学校核实、公示无异议,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要求。
(4)因拆迁原因法定监护人在市四区无固定房产(以不动产中心登记信息为准),按户籍地入学。回迁户需提供回迁协议书等原始证明材料,可以按回迁地址就近入学。
(5)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以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住宅)地址为准;法定监护人在市四区无固定房产(以不动产中心登记信息为准),按户籍地入学。
(6)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房产证、小产权房且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网签合同、正式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等有效证明材料,按适龄儿童在已入住的新购房屋(住宅)地址就近入学。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应提供抵押证明材料。
(7)未随法定监护人落户的适龄儿童,在其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入学。
(8)本市的孤儿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2.具有市四区户籍的适龄儿童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法定监护人双方和适龄儿童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法定监护人页、适龄儿童页)。
(2)实际居住资料:房产证、网签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市市四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的资料:
(1)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需具备“三证”:
①户籍证明:法定监护人双方和适龄儿童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法定监护人页、适龄儿童页)。
②务工证明:有固定就业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市民服务中心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务工证明;经商人员需提供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③居住证:提供法定监护人一方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的外来务工人员不需提供)。
(2)实际居住资料:
①已入住新购住房(不含商铺、商用公寓)需提供房产证或网签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租住房屋(住宅)需提供规范的租房合同、房主的房产证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招生顺序排列如下(优先安排第一顺序位,在第一顺序位没有招满的情况下,依次安排剩余顺序位):
(1)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住宅)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
(2)因拆迁原因法定监护人在市四区无固定房产,按户籍地入学。
(3)法定监护人购买公寓(不含商用)落户(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
(4)市四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有多套房产),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5)非市四区户籍且法定监护人在新城区购买住宅的适龄儿童。
(6)非购房落户或非市四区户籍且法定监护人在新城区租房的适龄儿童。
(7)其他情况。
5.民办小学招生
(1)适龄儿童可自愿选择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小学。但不得跨区域报名(新城区民办小学只允许招收新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民办小学招生采取网上(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的适龄儿童要按照操作要求真实、准确地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并根据招生计划,在网上填报新城区民办小学志愿。报名人数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当年招生计划的100%;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网上报名后直接录取。
(2)民办小学与公办小学同步进行资料审核,若报名人数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将在资料审核结束后进行电脑随机录取,并及时公布录取名单;若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则由区属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6.相关说明
(1)若出现片区学校学位不能满足本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情况,适龄儿童则通过随机派位或统筹安排的方式至指定学校就读。
(2)同一套住房六年内只能有一名适龄儿童在片区内的小学一到六年级就读(一个家庭多个孩子除外)。中途房屋如有出售或转租,原学生应随法定监护人到新居住地就近入学。若学生未办理转出手续,该套房屋不予办理新生就读。
(3)随法定监护人购房落户的适龄儿童,落户时间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含5月31日)。
(4)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参加“阳光分班”时,家长可自愿向学校提出双胞胎(多胞胎)绑定“阳光分班”申请。
(5)凡因学校片区划分发生变化,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小学在读兄(姐)选择同一所学校时,在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兄(姐)现就读小学提出申请,安排其二孩、三孩在同一所小学就读。学校需将申请名单及其兄(姐)名单公示一周,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四)入学程序
1.网上注册(5月1日--5月31日)
适龄儿童家长在此期间通过“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登录“呼和浩特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平台”,按要求如实填写适龄儿童相关信息,进行报名注册,注册成功后家长需打印《信息采集表》。
2.审核资料(7月18日--7月24日)
区教育局和学校将会同不动产中心、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对家长出具的入学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3.阳光分班(开学前两周内)
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起始年级“阳光分班”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把新生全部录入分班软件,保证新生全部参加“阳光分班”。分班要做到班级规模、学生性别、教师配备等各方面均衡组合。
4.结果查询
8月10日为公布新生入学结果时间,家长登录报名系统即可查看到信息。阳光分班后,家长可登录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分班结果。
三、保障各类群体入学
(一)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使符合优待条件的烈士、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以及其他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努力扩大城镇学位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的就读比例。
(三)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控辍工作,加强教育关爱帮扶,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工作要求
(一)教育局根据网上信息采集数据和招生计划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在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各学校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坚决防止产生55 人以上“大班额”。
(二)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杜绝乱收费。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公示制度。
(三)杜绝违规操作。小学新生学籍将依据“阳光分班”结果统一注册。各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要求,统一招生时间和程序,按时完成招生,坚决禁止私自招生。如学校违规录取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并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四)学校必须对各项入学资料严格审核,如有疑问必须实地调查。若入学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可不予办理。
(五)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附件:《2022年新城区小学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一)小学入学信息采集时间:5月1日--5月31日
(二)小学资料审核时间:7月18日--7月24日
(三)民办小学电脑随机录取时间:7月30日
(四)网上公布招生结果时间:8月10日
(五)阳光分班时间:开学前两周内
新城区教育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