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肥经开区民办小学初中入学政策

更新时间:2022-06-20 18:49:12作者:佚名

2022合肥经开区民办小学初中入学政策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合肥润安公学、合肥中睿学校、合肥锦绣中学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招生。

  二、招生条件

  民办学校可招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

  2.房产。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

  3.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居住证截至2022年8月31日满半周年,且有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4.学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我区实际就读且学籍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5.其他。其他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实行网上报名或者网上登记。网上报名操作办法另行印发。

  (一)报名登记

  1.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独立产权房产或者小学学籍等在学校招生区域范围的,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1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显示报名成功,无需再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线下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报名系统登记并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合肥市朝霞小学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二)招生录取

  1.提前录取

  (1)直升生。合肥润安公学、合肥中睿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招生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生录取结果需按规定在6月29日前完成,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招生要求执行。直升生资格由社会发展局确定报管委会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各民办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伍人员、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录取方式

  1)直接录取

  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招生学校,录取名单在网上报名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

  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实施摇号录取。招生学校要根据规定提前制定摇号方案,经社会发展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发布。摇号现场需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适时导入报名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三)入学注册

  网上报名系统录取信息是各招生学校入学注册的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办法。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将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报社会发展局核定。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双减”、 “公民同招”、网上报名录取、民办学校审批地招生、摇号录取等政策宣传解读,点对点做好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家长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知晓率全覆盖。要加大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培训力度,各学校要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操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指导工作。

  (三)严格规范管理。按照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求,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等方式,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按期完成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调控目标。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省、市、区有关招生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社会发展局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附件: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附件

  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一、特定军人子女

  范围:(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

  二、特定公安民警子女

  范围: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范围: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

  四、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

  范围: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

  五、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符合《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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