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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20 18:49:19作者:佚名
2022合肥经开区入学招生政策
一:公办: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我区2022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公办学校要按照公布的学区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招生条件
(一)户籍、房产地址一致居民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简称“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二)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居民子女入学
我区家庭户籍和房产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参照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间、条件等在房产就近报名点学校登记,符合条件的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三)居住证满半年居民子女入学
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截至2022年8月31日居住证满半年的随迁子女,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地报名点学校登记,并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四)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规定,凡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在我区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唯一住房并登记备案(社区委或街道盖章),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符合“房户一致”条件的,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非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取得我区居住证满半年(截至2022年8月31日),凭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连续租住同一成套房屋并登记备案(社区委或街道盖章)满3年的,且连续缴纳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法定税费满3年的,在教育资源许可条件下,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2.留守儿童入学
各校要在属地社区委(街道)支持下,加大关爱力度,并切实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合肥五十中西校高刘分校、合肥一六八新桥学校须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中小学要按照学区范围,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积极引导动员学区内视障和听障儿童少年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合肥经开区特教中心(设在合肥经开实验自贸区学校内)和合肥经开实验高刘小学分别开设智障儿童辅读班实验教学,招收本行政区内适龄智障儿童就学。对不能够到学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按照“一生一案”实施送教上门工作,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4.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入学
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由我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5.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区内的,其子女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6.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材料,按照我区相关政策入学:①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②父母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五)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1.军人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和《关于加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拥办〔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有关规定执行。
4.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5.引进人才子女入学
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为支持我区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企业引进优秀骨干人才,其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由企业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六)肥西县派河以北部分小区业主子女入学
今年我区继续接收肥西县派河以北部分小区业主子女入学,接收学校及接收政策维持不变。对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携带户口簿、独立产权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对应学校办理材料审核、报名入学手续。
三、入学程序
(一)持我区户籍、房产、居住证的居民子女入学
可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采取“线上登记录取,或线上预约、线下审核录取”的方式招生。
1.线上登记录取
在规定时间内,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登记。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填报资料(含学位年限登记情况)进行线上审核,线上审核通过的显示登记成功,家长无需到学校进行线下审核。
2.线上预约线下审核录取
在规定时间内,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和居住证满半年的居民子女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或报名点学校进行线下审核。
合肥经开区2022年初中报名点学校为合肥市第四十六中海恒分校、合肥市第四十五中学芙蓉分校南校区、合肥经开实验学校初中部、合肥经开实验自贸区学校初中部、合肥五十中西校高刘分校、合肥一六八新桥学校初中部;小学报名点学校为合肥经开实验学校小学部、合肥市朝霞小学、合肥市建平实验小学南艳分校、合肥市明珠小学、合肥市锦绣小学卧云校区、合肥经开实验自贸区学校小学部、合肥经开实验高刘小学、合肥一六八新桥学校小学部。
3.直接线下审核录取
老年人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登记或预约的,无需在网上登记或预约,可直接去报名点学校审核材料。
(二)其他儿童少年和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其他儿童少年和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无需在网上登记或预约,直接去报名点学校登记、审核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招生方案。各校要认真制定详细的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等发布致家长一封信、学校招生公告等,及时公布本校招生信息,同时切实做好舆情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加强招生宣传。各校要切实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登记工作,社会发展局及各学校设立招生咨询室和专门咨询电话(详见附件),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服务工作;要统筹做好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实施工作,做好房产信息登记和学位信息查询工作。
(三)严格规范招生。公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时间节点、程序、办法,不得违规招收其他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稳定。
二:民办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合肥润安公学、合肥中睿学校、合肥锦绣中学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招生。
二、招生条件
民办学校可招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
2.房产。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
3.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居住证截至2022年8月31日满半周年,且有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4.学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我区实际就读且学籍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5.其他。其他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实行网上报名或者网上登记。网上报名操作办法另行印发。
(一)报名登记
1.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独立产权房产或者小学学籍等在学校招生区域范围的,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1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显示报名成功,无需再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线下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报名系统登记并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合肥市朝霞小学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二)招生录取
1.提前录取
(1)直升生。合肥润安公学、合肥中睿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招生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生录取结果需按规定在6月29日前完成,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招生要求执行。直升生资格由社会发展局确定报管委会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各民办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伍人员、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录取方式
(1)直接录取
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招生学校,录取名单在网上报名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
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实施摇号录取。招生学校要根据规定提前制定摇号方案,经社会发展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发布。摇号现场需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适时导入报名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三)入学注册
网上报名系统录取信息是各招生学校入学注册的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办法。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将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报社会发展局核定。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双减”、 “公民同招”、网上报名录取、民办学校审批地招生、摇号录取等政策宣传解读,点对点做好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家长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知晓率全覆盖。要加大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培训力度,各学校要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操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指导工作。
(三)严格规范管理。按照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求,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等方式,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按期完成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调控目标。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省、市、区有关招生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社会发展局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附件: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附件
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一、特定军人子女
范围:(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
二、特定公安民警子女
范围: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范围: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
四、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
范围: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
五、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符合《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