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27 22:23:46作者:佚名
1.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港、澳、台胞子女回内地就读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手续、由祖籍地所在镇(街)政府安排在本施教区小学入学。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港、澳、 台胞适龄儿童,学校可比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安排入学。
2. 外籍适龄儿童(父母均是外籍)需要在我市入学,其父(母)在招生片区内购房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和房屋所有权证在招生片区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原则予以照顾安排。
3. 台商子女、重点企业中高管及相关企业投资人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部队随军子女、城区小学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直系亲属(户籍在城区)、对我市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直系亲 属、优秀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子女
(户籍在城区)等群体入学办法参照《福清市小招、初招政策照顾对象就学办法》(融招委会〔2015〕4 号)规定执行。
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经教育局审批后安排入学:(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5.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6.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 号)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 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
7. 随迁子女指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融居住的非福清市户籍(港、澳、台、外籍等除外)人员的适龄子女。
获得福建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福州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福州市十佳农民工称号以及“十佳新福清人”荣誉称号的随迁子女,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
因中心城区学校生源饱和,随迁子女安排到尚有学位余额的周边学校就读。各镇街中心小学应提前张贴公告,明确学位数量(含中心校与完小校)、报名时间、联系电话,接受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报 名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报名时间:2022 年8月17日至21日。
②入学条件与办法: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居住证或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 符合条件的到暂住地所在的学校申请学位,填写学位申请表与志愿表。“三证”不齐全的,学校也要负责备案,并依据随迁子女报名情况进行安排。若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可通过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在辖区内学校进行统筹安排,学校要及时通知家长,做好入学准备工作。
③协调安排:因辖区内各校生源爆满未能统筹安排的,各中心小学应于8 月25 日前将汇总名单提交教育局初教科,由初教科统筹安排到邻近生源不足的学校就读,安排就读的学校不得拒收。
8. 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 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户籍所在片区统筹安排入学;
(2) 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片区统筹安排入学;
(3) 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片区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 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9. 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经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
10. 属于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