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7-09 12:18:23作者:未知
一、购买限购区域内的商品住房,是否只查验限购区域内拥有的商品住房套数?比如购房人家庭名下在东城街道和寮步镇各有1套商品住房,是否可在限购区域内再买1套商品住房?
答:是的。购房人购买我市限购区域(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商品住房,需核验其家庭名下在限购区域内拥有的商品住房套数情况,其在非限购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不纳入住房限购查询记录。如上述例子,购房人为本市户籍人士的,在限购区域仍可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士的,在限购区域仍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需按原政策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的标准提供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如此类推。
二、“拥有住房套数”中的“住房”是否仅指商品住房?
是的。购房资格核验的拥有住房套数类型仅指商品住房,不包含房改房、集资房、福利房、自建房等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和公寓的其他房屋。
三、如果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还能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吗?
答:如果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可以再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但可继续购买二手住房;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可以再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四、如果家庭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均位于非限购区域,是否可以在限购区域购房?
答:可以。居民家庭名下在限购区域没有住房的,可按原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及标准,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五、限购区域是否继续适用“莞七条”的二(三)孩家庭购房政策?
答:是的。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如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可以在限购区域新增购买1套商品住房,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认定,按《关于重新印发<东莞市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的通知》(东建房〔2022〕10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7.4”限购新政出台后,原“莞七条”中的“双(多)证房”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7.4”限购新政出台后,居民家庭名下的“双(多)证房”位于非限购区域的,因购买非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无需进行购房资格核验,且该“双(多)证房”不计入限购区域拥有住房套数,因此无需对该“双(多)证房”认定为1套商品住房;居民家庭名下的“双(多)证房”位于限购区域的,再次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或转让该“双(多)证房”时,可按原政策规定,在购房资格核验时认定为1套商品住房。
七、限购区域内的“双(多)证房”认定工作预计何时启动?
经过前期市镇两级对“双(多)证房”进行排查核实,目前已基本形成限购区域“双(多)证房”项目台帐,近期即将发布“双(多)证房”认定标准及限购区域“双(多)证房”台帐,启动限购区域涉及“双(多)证房”的购房资格查验工作,并将根据市民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八、新入户居民家庭拟在限购区域购买第1套新建商品住房,是否一落户即可购房?
答:是的。
九、是否已经取消“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家庭总套数计算。”的规定?
答:是的。
十、“7.4”限购新政出台后,在非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是否不受限售政策限制?
答:否。限售(限转让)政策在我市全域范围执行。购房人在“7.4”限购新政出台后购买的商品住房,无论位于限购区域还是非限购区域,仍须执行限售政策。总而言之,我市现行住房限售政策为:(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后(含零时)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通过赠与、法拍取得的商品住房也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交易转让。
十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东建〔2020〕8号)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赠与方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7.4”限购新政出台后,以上政策是否只限于限购区域执行?
答:是的。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居民做出赠与后拟在非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受“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的影响,可即时购房。
十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建〔2021〕11号)要求,“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本市住房的,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7.4”限购新政出台后,以上政策是否只适用于限购区域内的商品住房法拍情形?
答:是的。“7.4”限购新政出台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本市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的,仍须符合限购区域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十三、“7.4”限购新政出台后,企业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是否按原政策执行?
答:是的。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满2年后方可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十四、“7.4”限购新政出台后,境外个人购房政策有何变化?
答:“7.4”限购新政出台后,境外个人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仍按原境外个人购房政策执行【详见《关于重新印发<东莞市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的通知》(东建房〔2022〕10号)相关条款)】。境外个人在我市非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建房〔2015〕201号)相关规定执行,即“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凭据纳税、社保、工作证、学生证、单位证明等可以在我省购买自住商品住房。”
十五、部分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属于“本市单位全职工作、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其省社会养老保险核查比较麻烦,是否可以通过系统数据共享核查省社会养老保险?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反馈,目前系统共享的省社保数据因回流数据受国家、省、带宽、同步程序等制约,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受到一定影响。如系统省社保数据与实际缴交省社会养老保险费不一致的,仍可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东建〔2020〕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本市单位全职工作、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须提供本市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携带相关省直单位密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现场登陆查验,或由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单位直接发送证明函件到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验核实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十六、“7.4”限购新政出台后,我市住房信贷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由全市范围调整为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经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除上述限购区域以外的区域恢复执行非限购区域住房信贷政策。限购区域仍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据了解,我市各商业银行已开始落实执行上述政策。建议购房人可向相关银行了解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做好购房安排。
根据东建〔2022〕7号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应调整了购房人(包括境外个人、国内注册企业)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核验购房资格的申报表及查询记录样式,在此以附件形式一并发布,方便购房群众和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