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公积金提取申请范围

更新时间:2022-07-12 18:05:00作者:佚名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公积金提取申请范围

  ★申请范围★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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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点此下载】;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收益价款缴款凭证。

本文标签: 原件  身份证  凭证  职工  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