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璧山房交会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含政策解释)

更新时间:2022-07-13 18:04:41作者:佚名

2022璧山房交会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含政策解释)

  2022璧山房交会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一、具体政策

  (一)购房普惠性消费补贴政策

  凡在房交会期间,购买区内参加购房优惠活动的新建商品房(住宅不超过2套、车位(车库)不超过2个、商服用房和办公用房不超过2套),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重庆市不动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为准)、有资金交易记录、并向璧山区税务部门完清购房契税的购房人,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消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向璧山区税务部门完清购房契税的100%核定。

  (二)购房额外消费补贴政策

  1.购买车位(车库)额外消费补贴。

  在享受普惠性消费补贴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还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购买车位(车库)额外消费补贴,金额为所购车位(车库)合同金额的12%,补贴的车位(车库)个数不超过2个。

  2.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额外消费补贴。

  在享受普惠性消费补贴的基础上,若购房人购买的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还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额外消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补贴套数不超过2套。

  3.“四上”企业员工购房额外消费补贴。

  针对全区“四上”企业中在区内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员工,在享受普惠性消费补贴的基础上,若购买的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还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额外消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50元/平方米,补贴套数不超过2套。

  二、其他优惠政策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购房消费补贴政策:

  (一)“四上”企业员工购房消费补贴。

  针对全区“四上”企业中在区内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员工,购买区内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重庆市不动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为准)、有资金交易记录、并向璧山区税务部门完清购房契税,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消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二)人才购房消费补贴。

  针对在璧山区工作并提供相应区内用人单位工作证明的,博士研究生购买区内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重庆市不动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为准)、有资金交易记录、并向璧山区税务部门完清购房契税,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消费补贴,补贴标准为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购买区内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重庆市不动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为准)、有资金交易记录、并向璧山区税务部门完清购房契税,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消费补贴,补贴标准为3万元。

  (三)二手商品住宅购房消费补贴。

  购房人购买区内二手商品住宅(仅限1套)且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有资金交易记录、完成契税缴纳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消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向璧山区税务部门完清购房契税100%核定。

  以上三项购房消费补贴执行时间为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若同时满足补贴条件,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消费补贴政策。

  第(一)、第(二)项购房消费补贴兑付办法参照房交会执行,人才购房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学历学位证复印件和学信网、学历网电子认证材料。在房交会期间购房的,受理购房消费补贴申请的时间按照第三条第(二)项受理时间执行;在房交会活动时间外购房的,受理时间截止2023年1月31日。

  第(三)项二手商品住宅购房消费补贴的兑付办法: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了区内二手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可依照相关规定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消费补贴,在申请消费补贴时需提交:购房消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资金交易凭证、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购房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或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I类卡)及账号(复印件写上户名、联系方式)。受理二手商品住宅购房消费补贴申请的时间截止2023年1月31日。

  三、政策解释

  (一)普通商品住宅是指单套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或者套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的1.4倍以下的商品住宅。

  (二)“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规模以上企业。

  (三)若同时满足前述第二条第(二)项购房额外消费补贴政策中第2、第3项条件中多项的,额外消费补贴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

  (四)前述第二条第(二)项购房额外消费补贴政策与前述第四条其他优惠政策中规定的第(一)、第(二)项购房消费补贴,在购房优惠活动期间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

  (五)实际交房面积、价款有变化的,补贴金额不作调整。

  (六)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以购房人实际缴纳的契税为准。

  (七)享受了消费补贴的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须先退还消费补贴,再申办退还契税。购房人未退还消费补贴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解除购房合同手续。代办申报消费补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解除购房合同前书面告知区住房城乡建委,未及时告知购房合同解除事宜导致购房人未退还消费补贴的,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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