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低保一类保障对象

更新时间:2022-07-28 12:01:39作者:佚名

福州低保一类保障对象

  福州低保一类保障对象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本省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常住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一)在同县域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可向常住一方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我省域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在不同县(市、区)的,可向常住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其中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承诺未在其户籍地纳入低保,受理机关同时应向其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函索证。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省(境)外居民的,可向常住的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其中外省户籍人员应承诺未在其户籍地纳入低保,受理机关同时应向其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函索证;境外人员由常住的的一方户籍地村(居)出具特殊情况说明。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第三十四条 对已在户籍地纳入低保,而常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对象,两地县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定期沟通,常住地应按户籍地要求,视同本地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做好其家庭人口状况、收入财产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向户籍地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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