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22-08-10 18:31:27作者:未知

沈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

  沈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助对象

  以下11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②低保家庭成员;③残疾人;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⑤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⑦烈属;⑧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⑨脱贫劳动力;⑩农村低收入劳动力;⑪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群。

  二、补助条件

  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助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4959”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他人群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资料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零就业家庭审批表。

  2.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结婚证,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7.烈属。指烈士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或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烈属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烈属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8.登记失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9.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 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末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11.上述人员另需提供社会保险编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填报《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表样见附件,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

  五、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汇总上报→拨付补贴资金

  六、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每半年第一个月申请数据审核,数据审核结束后按享受补贴人员户籍所在地信息,将数据分发各区县(市)人社部门,90个工作日内发放上年度下半年补贴,7月1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放当年上半年补贴。

  七、受理部门

  申请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部分区县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联系方式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31401170

  和平区 024-31912282

  沈河区 024-228898856

  铁西区 024-25711258

  皇姑区 024-86267667-8103

  大东区 024-88509518

  浑南区 024-24212133

  于洪区 024-25321519

  苏家屯区 024-89810799

  沈北新区 024-89715700

  辽中区 024-87801778

  法库县 024-87103709

  康平县 024-87340902

  新民市 024-87853259

  经济技术开发区 024-25371739

本文标签: 人员  居民身份证  烈属  社会保险  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