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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8-10 18:32:06作者:未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的意见》(佛发〔2022〕6号),我局起草了《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22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8月22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提供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邮编528000)。
附件: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8日
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的意见》(佛发〔2022〕6号),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扶持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工作经费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管。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扶持资金发放。
第四条 区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扶持资金发放。各区原则上根据人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地界定本区负责扶持的人才。
第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全职新引进人才和全职在职人才补贴和成长奖励申报,对人才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查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扶持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育扶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单位人才引育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25%:75%承担,由各区先行垫支,据实结算。
第七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全职在职人才、用人单位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市政策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包括: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利用本市国有资产在本市举办的单位;
(三)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在本市纳税和举办的制造业领域企业;
(四)按规定经广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本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单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职新引进人才”包括:
(一)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见附件),且在本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
(四)中初级人才:具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见附件),且在本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本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才。
第十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扶持,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全职在本市工作。其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本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含补缴或补申报),本市是参加社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
(四)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入选时间须早于人才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本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其他人才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须在引进到本市工作前具有且已持有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证书或佐证材料的签发日期须早于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本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
第十一条 全职在职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全职在本市工作。其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本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成长为领军人才的,需符合《佛山市重点人才扶持目录》,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成长证明材料须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以后获得,且奖项、荣誉等申请时的依托或推荐单位应为本市用人单位;
(四)在本市工作期间,本市是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
(五)申请奖励前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个月及以上。
第十二条 人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在本市全职工作:
(一)与市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二)在本市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为零的;
(三)在本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额为零的(中初级人才除外);
(四)在本市工作期间,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本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中初级人才除外);
(五)在本市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
(六)其他经审核部门研究后判定为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在本市创业的人才”是指申请扶持的人才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未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不具备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或者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
第三章 补贴和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进行扶持。
第十五条 全职新引进的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本市工作3年以内在本市用人单位所在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按领军人才类别和购房交易价格再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3年以内在本市用人单位所在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按领军人才类别和购房交易价格分别额外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安家补贴;每项安家补贴按20%的比例分5年发放。
第十六条 全职新引进的青年储备人才,给予4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本市工作3年以内在本市用人单位所在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再给予40万元安家补贴;每项安家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十七条 全职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后经历人才、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工作3年以内在本市用人单位所在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额外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具有在国(境)外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的人才,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每项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十八条 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工作3年以内在本市用人单位所在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额外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具有国(境)外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每项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十九条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选择享受租房补贴安居政策的,每月标准为750元,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制造业领域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具有世界知名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每月再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租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在公示结束后的次月起计发,每年9月集中发放,发放计算期限从上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
第二十条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才,选择享受租房补贴安居政策的,每月标准为500元,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制造业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具有世界知名大学本科学历人才,每月再给予500元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租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在公示结束后的次月起计发,每年9月集中发放,发放计算期限从上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
第二十一条 全职在职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成长为各层次领军人才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一类领军人才,一事一议;
(二)二类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奖励和200万元工作经费;
(三)三类领军人才,给予150万元奖励和150万元工作经费;(四)四类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和100万元工作经费;
(五)人才在申请奖励时的用人单位与成长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发放工作经费;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调离成长单位的,不再发放工作经费。
已申领本市各级相关扶持(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实物配置、租房补贴、生活补贴、相关奖励资金等)的人才,给予差额奖励。奖励和工作经费按20%比例分5年发放。
工作经费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和项目交流合作、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对应成长人才主导的科研项目、实验设备和耗材采购、委托测试、举办学术会议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薪酬或补贴。每期工作经费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有工作经费结余,不予发放后续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在职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第二十三条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在职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我省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并从事与其具有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领域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中初级人才除外)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届满12个月可提出补贴申请。人才应在全职引进到本市工作3年以内按规定提出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申请,超过3年未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资格,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在申请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时提出生活补贴申请。全职新引进人才在申请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时不提出生活补贴申请的,视同放弃资格,不予另行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才应自完成所购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或签订存量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申请购房部分安家补贴;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全职引进到本市工作时距离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不予受理安家补贴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全职在职人才取得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时距离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不予受理奖励和工作经费申请。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领取安家补贴期间,离开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再享受额外安家补贴;非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转入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不享受额外安家补贴;人才在领取额外安家补贴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变更,不再符合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不再享受额外安家补贴。
第三十条 全职在职人才应在取得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相关证书1年内(以取得证书或佐证材料日期为起算日期)按规定提出成长奖励、工作经费申请,超过1年未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资格,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补贴和奖励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报。人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移动端(优粤佛山卡APP)进行申报;用人单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管理后台进行审核申报;
(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引进的或成长为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条件人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核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审核部门确认名单;
(五)资金发放。审核部门将补贴或奖励划拨至人才优粤佛山卡、本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将工作经费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
第三十二条 人才在申请补贴或奖励时,需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或照片。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补贴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人才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有效信息页;
(四)人才个人资质佐证材料(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佐证材料、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自主评审授权文件或备案佐证材料、各类奖励证书、荣誉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人才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六)人才属国(境)外人员的,提供出入境记录、薪酬证明(银行流水)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八)申请购房部分安家补贴的,须提供所购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九)来本市创业的人才,须提供所在单位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中初级人才以外其他人才有外市劳务纳税记录的,需提交薪酬证明(银行流水)。
第三十三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现场办理:
(一)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二)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人才继续享受扶持须进行资格复核,人才须提交考核情况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不按时参加资格复核的,暂停享受扶持。
人才续领安家补贴(生活补贴)、奖励(工作经费)应在公示通过或资格复核通过届满1年后(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届满12个月)6个月以内进行资格复核。
人才续领租房补贴(生活补贴)资格复核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10日。
第三十五条 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工作单位或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地发生跨区变更,需向变更后所属市(区)提交新的申请,申请时按系统指引提交材料。人才在扶持期间在同一区内变更工作单位的,需在资格复核前进行资料更新。
发生变更后,人才不按时提交新的申请或进行资料更新的,当年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生活补贴的发放计算期限为上年度9月至发生变更的月份;安家补贴、奖励和工作经费暂停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相关待遇,人才或用人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向审核部门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在本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站博士后);
(三)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四)不按劳动或聘用合同履约;
(五)到达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延退手续人才除外);
(六)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中断6个月及以上;
(七)在市外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八)经复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单位考核不合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十)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人才在享受安家补贴扶持期间,取消原商品房交易或出售原购入商品房的,需退回因购房而领取的安家补贴。
第三十八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补贴扶持的领军人才须在我市工作满5年(参保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5年),享受本实施细则补贴扶持的青年储备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及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人才须在我市工作满3年(参保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3年),享受本实施细则成长奖励的领军人才须在获得资质之日起在我市继续工作5年(参保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5年)。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因调离我市等原因不满足资格复核条件的,相应时段扶持资金不予发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每年向政府审核部门报送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存在续领资格复核情形的,在资格复核时一并报送。
第四十一条 对于擅自截留、挪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工作经费的用人单位,审核部门停止后续工作经费拨付。用人单位须一次性退回已领取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条件的,除依法追回违规所得外,用人单位2年、个人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所有的人才相关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核部门可对人才及所在单位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可要求人才及所在单位补充提供人才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单位纳税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由审核部门取消人才和所在单位的申请资格,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人才和所在单位须全额退回,拒不退回的,由审核部门依法追缴并停止受理用人单位关于本市人才扶持项目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 人才或所在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为税前金额。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实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世界知名大学”指英国《QS世界大学排名》排名前500大学,以人才引进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制造业领域企业”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前三项有一项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研究和试验发展”,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关条款的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为准,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内”、“届满”、“不少于”,包含本数;所称的“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才引进”的起算时间,以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首次在本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三者中最早日期为起算日期。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附件“国家各系列职称等级名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文件进行动态调整,“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各部门动态更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全职新引进人才按《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人才需在2023年3月1日前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同自行放弃补贴资格。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325号)、《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324号)、《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21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各系列职称等级名称一览表
国家出台序号 | 系列 | 职称名称 | ||
高级 | 中级 |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
1 | 中小学教师 | 正高级教师 | 高级教师 | 一级教师 |
2 | 技工院校教师 | 正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讲师 |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 ||
3 | 会计人员 | 正高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师 |
4 | 工程技术人才 | 正高级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工程师 |
5 |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 正高级飞行员 | 一级飞行员 | 二级飞行员 |
正高级领航员 | 一级领航员 | 二级领航员 | ||
正高级飞行通信员 | 一级飞行通信员 | 二级飞行通信员 | ||
正高级飞行机械员 | 一级飞行机械员 | 二级飞行机械员 | ||
6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7 | 经济专业人员 | 正高级经济师 | 高级经济师 | 经济师 |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 高级知识产权师 | 知识产权师 | ||
8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 正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讲师 |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 ||
9 |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10 | 翻译专业人员 | 译审 | 一级翻译 | 二级翻译 |
11 | 农业技术人员 | 正高级农艺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 高级农艺师 | 农艺师 |
正高级畜牧师 | 高级畜牧师 | 畜牧师 | ||
正高级兽医师 | 高级兽医师 | 兽医师 | ||
12 |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13 | 统计专业人员 | 正高级统计师 | 高级统计师 | 统计师 |
14 | 档案专业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15 |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 | 正高级船长 | 高级船长 | 中级驾驶员 |
正高级轮机长 | 高级轮机长 | 中级轮机员 | ||
正高级船舶电子员 | 高级船舶电子员 | 中级船舶电子员 | ||
正高级引航员 | 高级引航员 | 中级引航员 | ||
16 | 艺术专业人员 | 一级演员 | 二级演员 | 三级演员 |
一级演奏员 | 二级演奏员 | 三级演奏员 | ||
一级编剧 | 二级编剧 | 三级编剧 | ||
一级导演 | 二级导演 | 三级导演 | ||
一级编导 | 二级编导 | 三级编导 | ||
一级指挥 | 二级指挥 | 三级指挥 | ||
一级作曲 | 二级作曲 | 三级作曲 | ||
一级作词 | 二级作词 | 三级作词 | ||
一级摄影师 | 二级摄影师 | 三级摄影师 | ||
一级摄像师 | 二级摄像师 | 三级摄像师 | ||
一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 二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 三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 ||
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 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 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 ||
一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 二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 三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 ||
一级美术师 | 二级美术师 | 三级美术师 | ||
一级文学编辑 | 二级文学编辑 | 三级文学编辑 | ||
一级音乐编辑 | 二级音乐编辑 | 三级音乐编辑 | ||
一级演出监督 | 二级演出监督 | 三级演出监督 | ||
一级演出制作 | 二级演出制作 | 三级演出制作 | ||
一级艺术运营 | 二级艺术运营 | 三级艺术运营 | ||
一级艺术研究 | 二级艺术研究 | 三级艺术研究 | ||
一级文学创作 | 二级文学创作 | 三级文学创作 | ||
一级舞台技术 | 二级舞台技术 | 三级舞台技术 | ||
一级录音师 | 二级录音师 | 三级录音师 | ||
一级剪辑师 | 二级剪辑师 | 三级剪辑师 | ||
17 | 体育专业人员 | 国家级教练 | 高级教练 | 中级教练 |
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 高级运动防护师 | 中级运动防护师 | ||
18 | 审计专业人员 | 正高级审计师 | 高级审计师 | 审计师 |
19 | 高等学校教师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20 |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 | 播音指导 |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
21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 编审 | 副编审 | 编辑 |
22 |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 高级工艺美术师 | 工艺美术师 |
23 |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群众文化专业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24 |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记者 | 主任记者 | 记者 |
高级编辑 | 主任编辑 | 编辑 | ||
25 |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治医师/主管医师 |
主任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主管护师 | ||
主任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主管药师 | ||
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主管技师 | ||
26 |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 一级公证员 | 二级公证员 | 三级公证员 |
主任法医师 | 副主任法医师 | 主检法医师 | ||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 中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 ||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 |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 | 中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 | ||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 |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 | 中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 | ||
27 | 实验技术人才 | 正高级实验师 | 高级实验师 | 实验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