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8-15 20:02:45作者:佚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企业划型标准

  在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时,对于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中可以查验到的企业,需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各行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指标作进一步比对,符合标准的判定为小微企业。

  二、规范“未列明行业”小微企业认定

  对于在小微企业名录中查验不到的企业,需比对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已列明的十五种行业类型,不在十五种已列明行业类型中的企业则为“未列明行业”企业。对于“未列明行业”企业,按照“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小微企业。

  三、明确指标判定依据

  在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进行相关指标核对时,“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参照该企业提供的上一年度末和本年度申报日上月末的财务报表相关数值,两个时段数值都要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数量按照申请确认表中的“期末从业人数”和申报时当月或上一个月该企业名下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来综合判定。

  如企业单独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未同时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需另提供企业上一年度末和本年度申报日上月末的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判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按照银行代单位发放明细工资账中的人员数量和申报时当月或上一个月该企业名下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来综合判定。

  各区县要认真学习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指导,更好地发挥补贴资金效益,确保小微企业应享尽享补贴政策。

  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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