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迁移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办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15:00:47作者:未知

天津户口迁移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办理规定

  天津户口迁移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办理规定一览

  办理规定:

  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其他产权人再次申请在该地址立户的,已落户产权人须迁出后方可办理。

  相关问答:

  问:外省投靠子女户口迁入怎么办理?

  答: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来津居住满6个月,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出国人员除外)且至少一人为天津市常住户口,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准予在津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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