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贷款额度

更新时间:2022-03-22 12:15:05作者:佚名

上海市公积金贷款额度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4、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注: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均按照首套住房进行认定。对于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在全国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本文标签: 住房  借款人  公积金贷款  缴存  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