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8-30 15:01:26作者:未知
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第一条 (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住房,可按程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一)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二)领取了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
(三)按照我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厦房租赁〔2021〕9号)、《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厦房租赁〔2022〕5号)和《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3号)等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未纳入省级和国家公租房计划固化清单的公租房项目;
(五)未享受奖补的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六)其他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的租赁住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