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才引进政策

更新时间:2022-09-11 22:31:13作者:智慧百科

珠海人才引进政策

  珠海人才引进政策是指《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引进渠道,规范引进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是指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从市外引进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并依程序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第三条 人才引进采用直接核准方式。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核准条件、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引进综合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编制发布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目录、业务办理指南,并与各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人才入户核准等工作。

  科技、教育、民政、卫计、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六条 申请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类别),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经珠海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二)入选珠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获得珠海市级或经我市推荐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的人员;

  (四)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七)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八)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在40周岁以下;

  (九)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

  1.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我市技术工人招调限制职业工种的除外),其中技师在45周岁以下、高级工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能人才;

  3.按照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取得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的人员;

  4.获得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人员。

  第八条 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编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条件,但确属企业急需的业务骨干人员,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引进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户口准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每年引进的业务骨干人员总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 业务受理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 国家、省驻珠海企业、市属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人才申请办理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的人才申请办理引进业务的,由其注册地所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可通过珠海市人才引进系统提出申请,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经审核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十二条 经核准引进的申请人,可依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引进,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十七条 在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3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并纳入单位及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五)有利用人才引进进行收费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人才引进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实施期间,我市原有的有关人才引进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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