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伤认定指南

更新时间:2022-09-13 19:01:47作者:智慧百科

惠州市工伤认定指南

  受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材料

  1、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认定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同时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工伤保险科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审查。接件人员预核验申请材料。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对照网上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格式规范、符合法定规定的,但材料不齐全的,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处理。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研究后作出结论。

  4.送达结论。

  流程图如下:

  

  认定地点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地点: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三楼

  办公电话:0752-2789382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社会保险科

  办理地点:惠州市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二楼B205室综合社会保险科

  办公电话:0752-5562334

  

  认定时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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