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13 19:36:47作者:智慧百科
保险责任
1. 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其他各类补助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包含乙类先行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5%比例报销,年度给付上限150万元。
2. 医保范围外住院药品费用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需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合理治疗所需的药品费用,与特定自费药品费用两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报销,两项累计的年度给付上限100万元。
医保范围外住院药品费用报销范围以列入正面清单的药品目录为准,医嘱外购药品不纳入报销范围。
单品药品费年度限额30万。
3. 特定自费药品费用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指定专科医生诊断并开具处方,在指定医院门诊或指定药店购买和使用的《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费用,与医保范围外住院药品费用责任两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5%比例报销,两项累计的年度给付上限100万元。
4.照护服务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条件并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按月给付照护服务待遇。
照护待遇不设起付线,每人每月给付标准为400元(按日结算),给付期至保单期限结束。
照护保障待遇需符合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经鉴定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即被保险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 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 40 分(含 40 分);
(2)被保险人须入住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民政、卫健等部门按照“合理区域布局”、“兼顾公立民营”、“坚持自主申请”的原则认定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