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无固定工作单位医保转移指南(转出+转入)

更新时间:2022-09-14 18:00:17作者:智慧百科

汕头无固定工作单位医保转移指南(转出+转入)

  一、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凭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下载网址csi.shantou.gov.cn,下同)受理后,符合条件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根据《申请表》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等待接受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传送的《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情况表》及个人账户资金等;

  3.自收到《参保凭证》、《情况表》及个人账户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记录完善相关信息,将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并领取《参保凭证》第三联。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1.转入地无接收单位的

  参保人员中止参保关系后,由本人或原用人单位凭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受理后,符合条件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进行个人账户资金清算,填写《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额终结申请表》(附表5),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参保凭证》(第一联暂由经办机构保管、第二联存档、第三联交参保人员保管);

   (2)等待接收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传入的《联系函》;

   (3)自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情况表》,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情况表》,通过信函传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2.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

  参保人员中止参保后,按以下规程处理:

  (1)由参保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等待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传送的《联系函》,并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个人账户资金清算,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并通过信函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以及《情况表》传送给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也可按转入地无接受单位的操作办法办理。

  三、其它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应先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再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已完成养老转移手续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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