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县管理部公积金约定提取办理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22 16:20:23作者:未知

南宁县管理部公积金约定提取办理条件

  约定提取业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协商约定每年的某一个月,自动计算提取金额后,划转公积金到职工账上。这项业务开展的初衷就是为了让每年都提取公积金的职工,不用每年都到柜台办理业务。

  县管理部申请办理约定提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管理中心县管理部开户且正常缴存;

  (二)在管理中心县管理部办理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

  (三)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

  (四)已婚职工,如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夫妻双方都在同一县管理部缴存。

  温馨提示:

  约定提取以12个月为一个划转周期,每个划转周期划转一次,由委托人与管理中心约定具体的划转月。划转操作日为约定划转月的23日,若遇节假日,操作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办理约定提取材料:

  1.委托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委托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1)委托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2)委托人单身的,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面签)。

  4.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本文标签: 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  委托人  原件  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