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偿还?

更新时间:2022-09-15 22:52:58作者:智慧百科

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偿还?

  1.借款人须按贷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通过现金柜台还款或公积金冲本还款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但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3.现金柜台还款,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采用现金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限在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办理。借款人可选择提前全部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但须在贷款发放12个月以后办理。

  ①提前全部结清,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的,须先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②提前部分还款,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前部分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管理中心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4. 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将按贷款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和复息。

  5.贷款的结清。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须为共有产权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办理;还贷过程中有担保公司代偿的,须结清担保公司代偿款,并经其确认后方可办理。贷款结清后,由管理中心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注:

  1.公积金冲本还贷,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还贷12个月后(含12个月),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共同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在离退休行政管理部门完成退休审批的,应当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注销账户(共同借款人死亡的参照执行)。限在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办理。

  2.按月对冲还贷,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冲抵应还贷款本息。在申请贷款的同时或在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不得低于业务办理当月缴存额的12倍,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月还款额的12倍,限在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办理。对冲生效后,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月缴存额的12倍时,即中止对冲协议,则在约定还款卡上划扣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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