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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15 22:56:03作者:智慧百科
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号)下发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全省未参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实现了老有所养的目标。为妥善解决该文件执行期内部分人员未及时缴费的遗留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办法
(一)关于单位及职工
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情况据实记录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未缴费、且未明确处理办法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材料,到参保地或者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确无缴费能力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滞纳金。
2.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欠费按照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 〔2016〕84号)办理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补缴免收滞纳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二)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 (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2.原已随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执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
3.属于应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1〕12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 〔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待遇计发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 〔2006〕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 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三)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三、其他事项
(一)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过去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按补缴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历年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政策记账。单位职工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后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同期上年度社会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是为解决我省原有补缴政策执行期内部分人员因未及时办理手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把握好政策时间节点,在政策框架内做好相关的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 《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从养老保险长期制度设计和基金平衡角度出发,切实负起本地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避免出现新的矛盾。
(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信访、维稳等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处理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地抓好落实。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