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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16 18:45:27作者:智慧百科
珠海工匠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工匠精神,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珠海新一轮大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工匠,是指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具有工匠精神、精湛技能、高超技艺的能工巧匠。
本办法所称珠海特级工匠,是指在符合珠海工匠条件的基础上,技术技能达到同行业、同领域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能工巧匠。
第三条 根据珠海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用5年时间,培育珠海工匠500名左右、珠海特级工匠20名左右。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明确经办机构负责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的申报受理、待遇兑现等工作。
第五条 实施珠海工匠培育计划,以企业一线技术技能岗位职工为重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突出工匠精神,坚持“客观、公正、公开”、“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六条 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以上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具有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三)年工资总收入10万元以上;
(四)近5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
1.获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名次;
2.获珠海市技术能手、企业首席技师;3.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发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工作领域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在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七条 珠海特级工匠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二)具有绝技绝活,体现引领作用,技术技能达到同行业、同领域领先水平;
(三)在本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以上和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工资总收入2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珠海工匠由企业自评或专家评审,珠海特级工匠由专家评审。对综合实力强、经营状况良好且技能人才密集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每年安排名额由企业自评珠海工匠。
(一)珠海工匠企业自评。
1.确定资格。企业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珠海工匠自评申请,经受理申请、择优筛选、实地考察、公示等程序,确定自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下达名额。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状况,综合考虑企业规模、技能人才队伍、经营状况和上年度销售收入与税收贡献等因素,向自评企业下达珠海工匠自评名额。
3.报备方案。自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珠海工匠基本条件,综合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技能人才储备需求,制定自评工作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组织自评。企业组织本系统(单位)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外聘专家评委要占一定比例)进行评审,拟定珠海工匠人选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天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5.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对企业自评珠海工匠人选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6.公示。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企业自评珠海工匠人选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5天。
7.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珠海工匠,颁发《珠海工匠证书》。
(二)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专家评审。
1.发布通告。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启动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申报评审工作,向社会发布年度评审申报指南通告。
2.个人申请。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珠海工匠或珠海特级工匠评审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3.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核实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在本单位公示5天,并加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条件审查。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进行条件审查后,进入评审程序。
5.组织评审。
(1)组建评委会。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各行业领域和相关专业的优秀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人才评价机构,建立评委会委员库。评审前,根据申报受理情况,综合考虑申报人的专业(行业)分布,在监督员的监督下,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评委会,下设多个专业(行业)组。评委会评委人数不少于9名,各专业(行业)组评委人数不少于5名。
(2)专业(行业)组评审。各专业(行业)组根据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条件,对申报人的品德、知识、能力、技术技能水平、业绩成果、经济社会贡献和业内认可等方面进行评审,差额确定本专业(行业)组提名人选。
(3)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行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意见,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同时综合考虑我市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年度评审总额及其分配名额等因素,确定各专业(行业)组初步人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
6.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人选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7.公示。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人选名单,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统一向社会公示5天。
8.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颁发《珠海工匠证书》、《珠海特级工匠证书》。
第九条 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分别享受10万元、60万元工作津贴。工作津贴分2年、5年期等额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珠海特级工匠已享受珠海工匠工作津贴的,工作津贴相应扣减)。
第十条 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在子女入学、安居等方面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根据专项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在珠海工匠培育计划中涌现出的优秀人选申报国家、省各类人才计划。鼓励和支持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开展技术技能创新交流活动,通过论坛、讲座、行业沙龙、高级研修班等形式不断拓展其技术技能视野。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为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制定落实具体培育方案,积极配备培养导师、团队助手,提供重要技术技能岗位,为其施展才能提供广阔舞台,营造有利于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脱颖而出、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要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根据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在待遇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并在经费、实训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要帮助解决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精益求精、专业专注地从事技术技能和创新工作。
第十三条 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在享受工作津贴期间,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及用人单位每年评估一次,重点评估技能水平、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有犯罪记录、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情形的,不得申报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
第十五条 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离开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
(二)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三)入选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十六条 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被确认为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或不履行劳动合同被辞退,并经核实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确认,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用人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兑现政策待遇、经费发放或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工作津贴及相关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