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2-09-18 21:48:19作者:智慧百科

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团队包括创新人才团队和创业人才团队两类。

  (一)创新人才团队,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依托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申报条件为:

  1.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优先支持由A类或B类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团队带头人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引进前应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2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转化业绩;

  2.团队科研成果近五年内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项目工程化、产业化实施方案;

  3.引进团队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研发组织完备,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具备先进的研发设施条件。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一般应高于3%,研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企业已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备充足的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推动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各类要素,为团队成员及家人在生活上提供良好的保障;

  4.引进团队企业须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

  5.引进团队至少2名团队核心成员全职在引进企业工作;

  6.禁止引进团队项目多头申报。

  (二)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市创业,且实施产业化的相关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群体。申报条件为:

  1.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团队至少1名核心成员此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团队成员中至少1名成员具有丰富创业经验或曾任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

  2.团队科研成果五年内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项目工程化、产业化实施方案;

  3.团队创办企业须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团队带头人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带头人个人股权占总注册资本30%以上。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核心成员货币出资占50%以上。

  第二章 引进程序

  第三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一)单位申报。创新团队由引进企业、创业团队由团队创办企业填报《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表格在本办法附件中下载),向企业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在《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资格审查。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同级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在《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同级党委人才办。

  (三)项目评审。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牵头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候选团队进行面试答辩、综合评分;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其项目水平和创新创业业绩,确定候选团队及档次(国际领先、国内领先),并在《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四)组织审定。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将候选团队及档次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返回人才服务窗口保存,人才服务窗口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五)签订协议。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依托(创业)单位和人才团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团队的总体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企业义务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等,作为中期评估和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经费支持

  第四条经费标准。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照国际领先、国内领先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五条经费构成。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支持经费由产业项目补助和团队生活补助构成,分别占70%和30%。产业项目补助主要用于人才团队产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及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团队生活补助由团队自行分配。

  第六条 已获经费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不再享受人才引进的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待遇。

  第七条经费拨付。市直(含园区)及四城区引进的人才团队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提出建议,报市委人才办。按程序报批后,先于次月发放50%的支持经费;经过中期评估合格,再发放余下50%的支持经费。

  县(市)及南岳区引进的人才团队待遇由当地党委人才办审核兑付。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市委人才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中期考核。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人才团队一切待遇,追缴全部支持经费,并取消依托(创业)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

  第九条 对在团队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一切团队待遇,依法追缴已发放的支持经费,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人才团队服务期内终止协议,依托(创业)单位和人才团队带头人均应在一个月内向企业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报告备案。如未及时报告备案,取消依托(创业)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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