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更新时间:2022-11-02 10:58:30作者:智慧百科

邯郸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22元/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30元/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40元/日。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拓展信息:

  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一是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无需办理年终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住院日期所在年度执行,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到出院日期所在年度,和大病保险接轨。未参保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是意外伤害纳入居民医保管理,参保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无责任人事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推行经办管理标准化。按照《邯郸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邯医保发﹝2020﹞44号)等有关规定,推进全市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四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基金结算平台,结算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属地原则、两级结算、分别记账”。市直管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结算,各县(市、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别由所属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结算。各县(市、区)之间不再互相结算,定期互相清算。

  五是规范出院带药标准。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量为:一般性疾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且不得带注射剂(胰岛素除外)。出院超量带药以及出院时开出的治疗、检查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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