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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19 18:53:32作者:智慧百科
蒸湘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湘安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网络(含短信、微信、微博)、走访等形式,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设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0734-8827440)、传真(0734-8827440),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全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管领域及工商贸八大行业举报电话接听(0734-8827440)、受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工作。负责区应急管理局直管行业领域举报奖励的兑现、统计和上报。
其他行业领域原则上按照"谁监管,谁核查、谁处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理;
(三)合法举报、适当奖励、谁受理、谁奖励;
(四)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五)有报必接、违法必查,及时回复。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受理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根据核查范围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交办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接到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后,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举报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不能当场回复的,接报人员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火葬地点、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瞒报、谎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对于其他类型举报,应当注重询问违法事实、事故隐患部位、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
接报人员应当在接报当日,将《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连同举报原始材料一并转交相关部门或镇街。工作日晚上、公休日和节假日期间接受的举报,应当于接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转交。但对涉及瞒报、谎报事故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人员应当立即联系相关部门或镇街办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应急管理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协商受理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构。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五条 举报核查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管理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交办镇街应急管理办,镇街应急办核查结束后应当向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原则上由区应急管理局直接核查:
(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八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其他行业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
(二)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跨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四)有区属以上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并有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
(五)区应急管理局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直管行业领域内相关举报的核查。
其他行业举报信息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举报核查由核查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业务(科、股)室或执法机构组成核查工作组;
(二)制定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工作;
(三)核查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举报按以下程序进行交办核查:属于区应急管理局直接核查的举报,交执法大队核查处理;属于镇街应急办监管范围的举报向镇街应急办交办或转办;属于综合监管或涉及其他部门的举报向相关区直部门交办或转办。
第十八条 核查举报时,应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进行:
(一)举报核查应尽量采取突击检查、暗访等形式,不得提前告知被核查单位有关核查内容;
(二)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如核查人员不少于两名、向被核查单位出示执法证等;
(三)举报核查人员与举报内容或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核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五)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核查。
第十九条 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一)被举报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组织结构以及有关人员职责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现场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
(三)有关责任人员、见证人员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举报内容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故发生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第二十条 举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区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核查报告送核查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二)被举报单位概况;
(三)说明举报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四)提出对举报核查情况的拟处理建议。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需要立案处理的,在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的前提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属实的,核查人员应督促企业及时录入《湖南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系统》,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隐患整改到位后,应在《湖南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系统》反馈整改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于收到核查处理结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方式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匿名或无联系方式的除外),反馈时间、方式、内容应当如实记录。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对本级受理、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首报者进行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奖励幅度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 3000 元至 5000 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 5000 元至 10000 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 10000 元至 20000 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 30000 元。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区应急管理局由局长担任奖励核查委员会主任,分管核查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相关股室和执法大队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举报奖励资金审批、发放执行以下程序:
(一)区应急管理局对留下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细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情况,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成员商议,确定被奖励人和奖励额度,出台审批建议;
(二)根据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的审批建议,联系举报人并进行身份确认,登记举报人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个工作日)无法联系举报人进行银行账号登记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三)财务人员根据审批建议,报区级领导批示,批示后向举报人指定的银行帐号支付举报奖金。
第二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举报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报信息核查处理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整理归档投诉举报材料,留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提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息的受理和核查过程中,应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
(二)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对核查结论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