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0:17作者:智慧百科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精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不断提升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运行办法》(鲁人社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的A、B、C、D、E类人才,不符合分类认定情形的,不在政策支持范围之内。《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本办法所述高层次人才服务,是指我市整合集成各项人才服务政策、服务资源,为高层次人才在烟台创新创业提供的出入境和居留、户籍登记、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分类认定申领相对应类别的“烟台优才卡”或“烟台优青卡”,必须凭卡才能享受对应类别的绿色通道服务。其中,D类及以上人才可申领“烟台优才卡”,E类人才可申领“烟台优青卡”。持有“山东惠才卡”的高层次人才,按照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后颁发对应类别的“烟台优才卡”,在享受山东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的基础上,可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配套服务,但相同服务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烟台优才卡”或“烟台优青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持卡人达到更高层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经认定通过后升级为相应类别的“烟台优才卡”,其有效期重新计算。有效期满,自动失效。期满仍符合条件者,可提前1个月重新申请分类认定,换发新卡。“烟台优才卡”或“烟台优青卡”仅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有遗失的可申请补办。个人信息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变更。若有违法、违纪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注销“烟台优才卡”或“烟台优青卡”,取消其享受精准服务的资格。
第五条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精准服务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事项
第六条 出入境和居留。E类及以上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可享受签证、居留等绿色通道服务。可凭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证书、邀请单位的证明函件等材料,向口岸签证部门申办口岸签证入境;入境后可凭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证书、邀请单位的证明函件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或F字签证的,可凭科技(外事)部门签发的确认函或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直接在我市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口岸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疫情期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户籍登记。E类及以上非烟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具有中国国籍或愿意放弃外国国籍申请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均可依照本人意愿落户我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华侨来我市落户,需提前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经核准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及其近亲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其近亲属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又不符合投靠落户条件的,可落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区市人才集体户。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迁移户口的,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登记、申领居住证后,本人及随行家属可享受本市居民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
第八条 住房保障。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均可向工作单位驻地所在区市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但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市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租赁补贴中任一补贴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D类及以上或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最高额度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与账户余额挂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
第九条 配偶安置。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协调,妥善解决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问题。D类及以上或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由人才所在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原属企业就业人员、未就业人员,以及本人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妥善为其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人才所在单位同级人社部门统一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多渠道帮助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人事档案免费挂靠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D类及以上或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区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
第十条 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无论户口是否随迁)在我市接受教育,根据人才层次类别分别给予优待。D类中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初始年级的,可根据意愿由市级教育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解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非初始年级的,可根据意愿由市级教育部门结合教育资源情况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解决。D类中其他高层次人才或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工作单位驻地所在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当地教育部门结合教育资源情况统筹解决。D类及以上或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海外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子女为外籍的,就读公办学校享受当地学生同样的免费义务教育。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在填报学籍所在区市志愿的基础上,可突破学籍和户籍限制,在全市范围内选择2所普通高中学校填报志愿,达到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即可录取,达不到分数线的,在学籍所在区市按正常程序录取。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工作调动或户籍迁移,其子女需转学的,优先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指定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烟台市中医医院、烟台市口腔医院和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为高层次人才定点诊疗医院。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提前预约就诊,可享受预约专家、陪同门急诊服务。A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重点保健医疗待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费用由原渠道解决。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但已享受财政资金负担的其他免费健康体检项目的,不重复享受。其中A类体检标准为4000元/人,B类、C类、D类体检标准为2000元/人,相关费用纳入市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足额予以保障。体检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配备个人保健咨询医生,提供健康管理、健康咨询等免费服务。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负担的免费健康体检项目的,由用人单位每年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
第十二条 交通出行。在烟台国际机场,A类高层次人才本人及1名随行人员,可享受A区出行全流程服务;B类、C类高层次人才本人及1名随行人员,可享受B区出行全流程服务;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本人及1名随行人员,可享受头等舱旅客待遇、出发层专门的值机手续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等服务。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本人及1名随行人员,在烟台火车站、烟台南站,可享受优先购票、进站和VIP贵宾室候车待遇;在烟台港客运站及烟台港国际客运站、同三客运站、蓬莱港客运站、龙口港客运站,可享受优先购票和VIP检票通道待遇。适时面向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推出“烟台人才交通卡”,凭卡可享受3年免费乘坐烟台市公交集团公司运营的常规公交线路公交车待遇。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车管业务大厅可优先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烟台国际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车务段、烟台港集团、市公安局)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绿色通道。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政务服务场所办理业务时,可提前预约,由服务场所指定服务专员专门受理、享受全程协助或代办待遇。(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政务服务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金融服务。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可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申办最高5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业务。对持有“山东惠才卡”的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持有“烟台优才卡”的同一高层次人才(不含同时持有“山东惠才卡”的高层次人才)相应贷款额度按持有“山东惠才卡”高层次人才的50%计算。(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烟台监管分局)
第十五条 海关服务。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通过烟台境内口岸进出境时,可享受通关便利。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含)以上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商品除外)。(责任单位:烟台海关)
第十六条 税务服务。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可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以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层次人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学成后在海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的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凭有效出入境证件等材料,向海关申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汽车免税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第十七条 编制管理。在全市统筹的事业编制内单列1000名周转编制,建立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专户,专项用于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机构平台引进的D类及以上或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来烟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使用周转编制为其保留5年身份(由聘用或引进企业、机构平台负责工资、退休待遇),由引进单位属地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申报等服务,根据政策规定为引进人才缴纳社会保险。期限内本人申请调入本市专业对口事业单位的,按程序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来烟前为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全职在烟工作满5年且表现优秀、本人申请调入本市专业对口事业单位,可按照紧缺人才特聘政策聘用到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其中持有“山东惠才卡”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申报条件等限制,免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业务测试,对其支医支教等基层服务经历不作要求;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均可作为参评依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 岗位聘用。烟台市属事业单位对D类及以上或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组织考察的方式引进,符合特聘条件的可采用专家评议的方式引进并可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办理相关手续;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薪酬管理。全职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区市)
第二十一条 旅游健身。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市政府投资管理的公园和政府投资管理的A级旅游景区免购门票入园,可在我市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健身。(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市体育局)
第二十二条 文化休闲。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烟台大剧院和福山剧院可享受提前预约、升级会员、打折优惠等服务,在烟台市博物馆、烟台市自然博物馆可享受免费讲解及导览服务,在市内各公共图书馆可免押金办理借书证。烟台图书馆可根据高层次人才需求定制远程文献检索与获取、在线浏览、专题文献定题跟踪与推送、专题信息分析等专项文献信息和科技信息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共享。积极推进高层次人才服务胶东一体化建设,探索在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六市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互惠互通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服务。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社会化服务金牌合伙人招募机制,集聚全市范围内的房产租售、教育培训、商超购物、餐饮娱乐、电影演出、酒店旅游等各类社会资源,成立高层次人才社会化服务联盟,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惠服务、贵宾服务,不断深化高层次人才精准服务内涵。(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章 服务手段
第二十五条 服务窗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烟台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烟台优才卡”“烟台优青卡”的申报受理、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畅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负责依托覆盖全市各级、各有关服务职能主管部门、各服务事项承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服务专员队伍,推动建立省市县一体化运行的窗口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各区市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分窗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服务职能主管部门、服务事项承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服务专员,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高层次人才精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专员。对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一对一”配备服务专员。服务专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向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解读、待遇落实、事项代办、人文关怀等个性化、精准化服务。服务专员队伍主要由市区两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窗口专员)、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单位专员)、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部门专员)、服务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承办专员)以及其他承担高层次人才服务相关工作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根据《烟台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服务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检索、政策咨询、服务事项办理、人才政策落实、意见建议反馈等线上服务。推动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平台与省市其他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对接,逐步实现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使高层次人才享受更加便捷化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全市各级服务窗口应当会同本级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单位)具体办事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发挥综合服务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统筹、协调调度、落实督导、汇总评价等工作。
(二)加强服务专员队伍建设,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工作作风,提升履职尽责能力水平。
(三)以省、市平台系统为依托,分级分类向本行政区域内高层次人才提供各具特色、快捷高效的线上服务。
(四)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档案,定期汇总高层次人才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内容;结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人才服务专线功能,及时掌握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并跟进协调解决。
(五)发挥服务窗口平台与资源优势,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联谊交流活动。
(六)加强与高层次人才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对人才创新创业成果的宣传。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依托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高层次人才精准服务事项。成立市高层次人才精准服务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业务科室负责同志(兼任联络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兼任服务专员)担任成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各服务事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所列服务事项的实施细则或服务指引,向社会公开服务措施、办结流程、办理时限、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区市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落实好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服务项目和各部门(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制《烟台市高层次人才精准服务手册》,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推行高层次人才服务标准化建设。在每一处绿色通道或服务窗口推行“统一设计服务指引标识、统一标牌制作工艺标准、统一明确服务流程体系、统一发布服务场所地图、统一公布服务专员名单”的“五统一”标准,提升服务精细化和精准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建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适时调整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新纳入服务目录的事项,各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服务指引,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市直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各区市落实相关配套服务政策,检查指导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服务工作满意度调查。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或服务窗口“五统一”推行工作、服务效能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每年评选表扬一批工作成效突出的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及服务专员。对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第三十四条 市级所需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市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暂行办法》(烟人组发〔2016〕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