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3:47作者:智慧百科

常州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实施细则

  一、购房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1.人才引进前1年至后2年内首次购买常州市商品住房(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2.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25万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3万元购房资助。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扶持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首次购买常州市商品住房的博士和硕士给予扶持:

  1. 给予博士研究生个人或家庭10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扶持;

  2. 硕士研究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个人40万元、家庭80万元。

  (五)工作流程

  1.注册认证。符合条件的人才登录“我的常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提出申请。

  2.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房产交易数据检索比对申请人的社保、学历、购房等信息,产生资助发放的人才名单。

  3.制定方案。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5.系统无法比对数据的,由申请人根据提示,补充上传相应资料。

  二、生活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月500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每月300元资助。资助期限2年。

  (四)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检索比对人才的社保、学历信息,自动生成生活资助发放的人才名单。

  3.制定方案。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下达资金。从人才参保第7个月起,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生活资助按月发放。

  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登录“我的常州”APP提出申请。系统无法比对数据的,由申请人根据提示,补充上传相应资料。

  三、租房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1.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租房居住,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月600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每月500元补贴。资助期限2年。

  (四)工作流程

  1.注册认证。符合条件的人才登录“我的常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提出申请。

  2.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不动产登记数据、房屋租赁备案数据检索人才的社保、学历、房产、租房等信息,产生发放资助的人才名单。

  3.制定方案。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租房资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其他事项

  1.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我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包括在境外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以及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工作的人才。

  2.享受购房资助的人才,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本细则所称的缴纳社保是指由人才在常州的就业企业缴纳社保。人才在资助期内离常或企业停止缴纳社保的,停止有关资助的发放。

  4.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咨询电话:12333

  申报受理电话:溧阳市人社局:87269810

  金坛区人社局:82826851

  武进区人社局:86318550

  新北区人社局:88516930

  天宁区人社局:86696682

  钟楼区人社局:88890361

  经开区组织部:88387256

  经开区社保局:88403910

  金坛区住建局:82698221

  武进区住建局:86313516

  新北区住建局:85178994

  天宁区住建局:69661130

  钟楼区住建局:88890422

  经开区建设局:89863273

  市住房保障中心:81281065

  监督电话:市人社局人才处:85681920

  市住建局住保处:85682876

  

  备注:该细则为《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政办发〔2021〕21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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