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哪些情况可以提取?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7:13作者:智慧百科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哪些情况可以提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十二)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三)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四)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本文标签: 单位  劳动关系  自住  缴存  并与